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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品原创 | 简议印度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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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品原创 | 简议印度投资指南

作者: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品律所联盟 发布时间:2018-01-1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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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清律师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该律师于1993年7月毕业于江苏大学经济法本科,并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王律师有长期在国外学习与工作的经验,执业于涉外领域与公司法领域,能够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进行商务谈判与法律文书制作。现担任江苏、浙江等地多家大型企业首席法律顾问。曾领队为多个大型内外资项目全程提供合资、分立、股权置换等法律服务。

印度是世界上公认的第四大经济体,她有着持续的经济增长与未来潜力,有着可支配收入迅速增长的中产阶级,也具有非常高但也适中的高净值人群,以及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印度是世界已知前十位的工业化国家,并有着强大的受过教育和具备技能的人力资源,同时印度也有着对基础建设投资的极大需求,并有着巨大商机的一个国家。

印度还有着巨大的人口资源优势--其25岁以下的人口占人口总数的一半。印度的年轻人掌握着现代化技术,对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有着巨大的需求。双收入家庭的数量也随着对奢侈品和服务业的需求而同步增长。

印度国家的金字塔收入结构,也随着个人收入的变化而变化。虽然中产阶级的数字随着其依据的定义的不同而不同,但据估计,印度有2.5-3亿中产阶层,而预计印度有5亿人将在未来10年内,步入中产阶层。这种人口比例的变化,逐渐转化为对如电信、制药、房地产、教育、健康、零售、航空、和金融服务的机遇。根据其规模,人口统计、教育水平、消费模式和对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等领域的需求也会增强,预计2030年,印度将会成为世界前三的消费品市场。

根据至2016年3月份的统计,印度全年GDP增长率为8.6%。现在印度离2万亿经济体还差几步之遥。在2015-16年,按照当时卢比-美元汇率27.94计算,GDP总量已达到了1.99万亿。印度增长最快的经济产业为服务业,包括酒店、交通、通讯、金融、保险、房地产、商业服务、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这些占到了GDP总量的60%。农业,林业、渔业占到了GDP总量的12%,并占据了50%的劳动力。制造业占到了GDP的15%,建筑也占到了8%,矿业,采石、电力、天然气、供水占到了剩余的5%。

印度也是多个多边协议和BIT(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的成员,同时也是多个协定和峰会的成员。

印度经济预计将增长至近美国经济规模的60%,可见在此经济条件下宏观层面的稳定性。印度政府已经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改革采取了一些大胆的和历史性的措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指向在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开辟新的领域,提高现有部门和简化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其他条件的部门限制。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改革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开展业务的便利,加速在印度的外国投资的步伐,从而使印度成为一个对外国投资有较高吸引力的目的地。

中央政府通过提供激励计划给在印度的投资者提供了几个优势。这些激励措施包括对投资超过厂房及机器10亿印度卢比的制造商的投资补贴,对设立在经济特区,NIMZ(国家投资制造区)和EOUs(出口导向单位)的投资企业,提供出口奖励如退税,免税,具体部门和区域基础的激励机制等。

一、印度的产业政策

印度的产业政策定义了该国政府在产业发展领域中的角色,该政策规定了产业发展的目标,并制定可实现该目标的机制政策。它还规定了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大产业,小产业的作用。产业政策是不断的修订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发展前景。

从广义上讲,印度的产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避免经济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为平衡的产业结构和国家的产业部门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1956年印度的产业政策将印度的产业分为三类:

  • A:国有的包括新成立的批准私营部门的行业

  • B:大部分国有;和

  • C:其余的私有控制产业

1956年的产业政策多集中于家庭手工业,规定可给予劳动者,私有企业一些援助奖励。 直到1991年,印度的产业政策中公共部门占主导和集中地位。这是由1978年和1980年做出的努力得来的,然而在1991年,产业政策才有了实质性的改变。

在印度,DIPP(印度工业政策与促进总局)制定国家的产业政策。1991年印度的主要产业政策变化如下:

  • 产业许可的废除;

  • 在外交政策方面,外交政策和技术自由化;

  • 修正案被带进MRTP(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后来被2002年的竞争法案替代;

  • 公共部门保留的产业被解除保留,和

  • 刺激私营部门产业发展使其地位被确立

二、印度的外贸立法

除此之外,所有在印度的潜在投资,必须参照下列规定来进行自己的投资行为:

FEMA(外汇管理条例1999)和RBI(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条例,为印度国家范围内所有外汇交易体提供了一个广泛的框架,如印度实体的海外投资收入,对外担保,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FCCB(外币可转换证券),提供抵押/担保,印度实体接受ECB(外部商业借款),NRI(海外印度裔)、外国侨民、外国实体将在印度以外的收入转回印度等。

所有外汇交易被归类为流通账户和资本账户交易,并因此相应由FEMA和RBI制定的条例来约束。

资本账户交易主要是指的印度居民或非印度居民在印度以外的资产的改变和负债的交易,包括外汇或印度卢比的借贷、对印度居民或非印度居民的担保,或者债务担保等。

在另一方面,流通账户的交易不属于资本项目交易,包括与外贸,其他现有的业务,服务和短期银行及信贷融资业务有关的日常事务。

2000年外汇管理(经常账户交易)规则和2000年外汇管理(允许资本账户交易)条例管辖此类交易。

外汇管理(由印度境外居民转让和证券发行)规例,2000年印度外商投资管理印度接受外国投资的方式,除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外汇管理(外国安全的转让和发放)规例,2004年管理任何对外担保如FCCB(外币兑换债券),美国存托凭证和全球存托凭证的购买,出售及发行。

SEBI(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SEBI作为印度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该法案1992年生效,由SEBI履行其职能。根据该法案第30条规定了SEBI的权力是制订监管证券市场的规则和条例。目前,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较多,以管理和控制印度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基本市场参与者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清算机构,交易所和存管,这都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内制定的规则和条例的管辖范围内,以指导证券市场参与者。

SEBI已经对有关监管披露提出了要求,以保证证券市场的透明度,证券的非物质化,禁止由公司解决机制的内幕交易,改善公司治理,证券投资等。 

对于外资,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外国证券投资条例,2014年,SEBI制定了外国风险资本投资者条例(2000年),SEBI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1995年)等。

三、外国投资者在印度的直接投资

DIPP(产业政策促进部)每年规定了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一般在每年四月由工商部门与印度政府一起做出。最新的合并通函已于2016年6月07日发出。

在印度的所有外汇交易的监管机构是RBI(印度储蓄银行),相应地,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变更均由RBI在FEMA(FEMA2000,外汇管理条例2000)下以“外汇管理规定2000”中规定。

在印度,任何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也将遵从SEBI(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像电信等某些部门,相关行业监管机构批准也是必要的。

现在国外投资只要符合开放时间和某些条件,均许可进入印度几乎所有的行业,有两条路线的外资进入印度: 

(一)自动路线 - 投资无需任何政府批准

(二)审批路径 - 在投资之前,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超过2500 亿卢比的投资,需要FIPB(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认证,并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由DEA(经济事务部)批准的。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所指的外国直接投资是指非居民/外国实体/印度境外居民在印度公司的资本下的联邦紧急措施署20附表1的投资。

印度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并完全或强制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外资也可以通过印度公司在美国存托凭证和全球存托凭证按照外币可转换债券和普通股的发行(通过存托凭证机构)来制定发行的计划(1993年提出)。

认购股权凭证和部分股份支付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批准后签发给印度境外居民。

其他类型的股票和债券,比如,不可转换,选择性转换或部分可转换的,被视为债务,需要遵守RBI的指导方针。

投资进入印度可以由以下实体进行:

(一)非居民实体可以在印度投资,受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约束。

(二)居住在尼泊尔和不丹的海外印度人,及在遣返原则基础上有资格在印度投资的尼泊尔和不丹公民,条件是投资额只应外汇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在自由汇入汇款的方式支付的公民。

(三)从2003日9月16日起,OCBs(Overseas Corporate Bodies跨国集团主体)不再被认定一类投资者,过去在印度以外没有在RBI对合并组成的OCBs可以在FDI(“外商直接投资”,下同)政策下做新投资的非居民实体,并且如该投资是通过政府路径并在得到印度政府实现许可的投资,和在RBI事先许可下通过自动路径投资的实体。

(四)纳入印度之外,拥有和受非印度人控制,可在印度投资与外国直接投资下的政策,提供给非居民印度人特别豁免设立的公司,信托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五)FII / FPI(境外投资者/境外组合投资者)和QFI(合格境外投资者)可能在印度公司的资本投资,这对FII / FPI和QFI低于公司的资本的10%的个人持股的组合投资和FII / FPI / QFI投资公司资本的24%的总限额的限制。

(六)只有FII / FPI(境外投资者/境外组合投资者)和NRI(海外印度裔)按附表2,2A和FEMA 20 3可通过注册经纪人在印度公司的认可的印度证券交易所的资本投资/贸易。

(七)SEBI(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下注册的外国风险资本投资的,从事的任何在附表6 FEMA 20/2000乡下的业务,注册资本的100%的印度公司,其中,在,自动路线下初创公司,不论其所从事的行业。 

(八)非印度居民,但可能加入国民年金制度约束和养老基金监管和发展局(“PFRDA”)管理的,前提是此类认购是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提出,并且是有资格的投资并按照PFRDA法案规定的实体。年金/积累的存款将被重新认可国籍的人。

FDI最大程度的规定了可在印度的实体进行各种投资活动,并规定了各种投资准入条件。没有上述规定的投资实体,有权依据FDI政策在自动路线下进行100%股权的投资活动。

FDI政策禁止的投资行业领域

目前,禁止的外国直接投资行业领域如下:

a)彩票业务,包括政府/私人彩票,在线彩票等;

b)赌博和博彩,包括赌场;

c)票据基金;

d)Nidhi(印度借贷)公司;

e)可转让开发权的交易;

f)房地产业或农场建设;

g)制造烟草或烟草替代品的雪茄,小雪茄和香烟、烟草或烟草替代品;

h)不向私营部门投资开放的活动/部门,如原子能和铁路运营(政策提出的某些铁路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也禁止任何形式的外国技术合作,包括特许经营,商标,品牌名称和管理合同的许可,用于彩票业务和赌博和投注活动。

FDI政策还规定了行业具体的投资限额及其条件。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针对部门限额和条件确定了一些部门包括电信,单一品牌零售,批发和多品牌零售贸易,银行,制药,民用航空,广播和印刷媒体,保险,建筑开发等。

此外,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规定了接受外国投资的实体报告和申报要求,以及接受投资的实体遵循的程序以及与资本工具转让有关的限制。它还规定了可以进行下游投资的条件。因此,提议由投资者提出的在印度的所有外国直接投资必须强制遵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规定的准则。

根据“印度制造”项目,在某些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获得特殊优惠政策:

  • 政府采取的措施旨在为外国直接投资开辟新的部门,增加现有部门的部门限额,简化FDI政策的其他条件;

  • FDI政策改革旨在提供便利的业务,加快外国在该国的投资步伐;

  • 保险和养老金领域允许的自动路线下的49%的FDI;

  • 在自动路线允许的国防部门,外国投资高达49%;

  • 在获得国内现代技术的案件或其他原因被备案的情况下,已获得政府批准,获得外国投资达49%的个例;

  • 国防部门的FDI限额适用于1959年“武器法”所规定的小武器和弹药的制造;

  • 通信行业,直接到家庭,有线网络,移动电视,天空广播服务的前端,在允许的自动路由下,FDI高达100%

  • 在非“新闻和时事”电视频道的上行线路,电视频道的下行线路允许的自动路线下,FDI高达100%

  • 如果属于“先进技术”和“先进技术”产品的单一品牌零售贸易,则在政府批准下,采购规范可以放宽三年

  • 在自动路线下,航空运输服务,地勤服务的外国股权上限从自动路线的74%增加到100%;

  • 在布朗菲尔德机场项目允许的自动路线下100%的FDI;

  • 定期航空运输服务/国内定期客运航空公司和区域航空运输服务的FDI限制提高到100%,自动路线下允许的FDI高达49%,通过政府批准超过49%的FDI;外国航空公司将继续被允许投资于经营定期和非定期航空运输服务的印度公司的资本,最高限度为其缴纳资本的49%;

  • 为了使电子商务部门更加清晰,政府发布了该部门外国投资的指导方针。在电子商务的市场模型中允许的自动路线下的100%FDI;

  • 在印度制造和/或生产的食品中,政府允许通过电子商务进行零售贸易的外国直接投资100%;

  • 在自动路线下资产重组公司允许的100%FDI;

  • 棕地制药(brownfield pharmaceuticals)允许的自动路径下的FDI达74%。超过74%的FDI将需通过政府批准途径;

  • 私人安保机构的FDI限制提高到74%;

  • 如果申请人的主要业务是国防,电信,私人保安或信息和广播,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联络处或项目办公室或任何其他营业地点,则不需要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和已经批准FIPB批准或相关部/监管机构许可/许可的情况;和

  • 在动物畜牧业(包括狗的饲养),渔业,水产养殖和养蜂的FDI的“控制条件”的要求已经取消。

四、中国和印度签订的双边条约

印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于2006年11月21日签署,并于2007年8月1日生效(“印中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管辖印度和中国之间的投资机制,涵盖以下范围:

“投资”是指根据在其境内进行投资的缔约方的国家法律,建立或获得的每种资产,包括这种投资形式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i)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权利,如抵押,留置权或质押; (ii)公司的股份,股份及债权证及任何其他类似形式的参与公司; (iii)金钱权利或合约下具有财务价值的履行义务; (iv)知识产权,根据缔约方的相关法律; (v)法律或合同赋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搜索和提取石油和其他矿物的许可。

本条约是根据示范投资条约制定的,它包括所有一般BIT条款,如NT,MFN,促进和保护投资,征用,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的例外等。

根据印度 -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条约第12条的规定,所有投资均应遵守在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法律。

此外,印度和中国签署了24项协议,内容如下:

1.在成都和钦奈设立领事馆的议定书;

2.在职业教育和技能发展方面的合作以及在印度建立圣雄甘地技能发展研究所;

3.贸易谈判中的合作协商机制;

4.外交部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合作;

5.中国国家铁路局与印度铁路局之间的行动计划;

6.教育交流计划谅解备忘录;

7.采矿和矿产领域的合作;

8.空间合作大纲;

9.进口印度菜籽粉的安全规定;

10.中央电视台与Doordarshan(全印电视台)的广播协议;

11.旅游业领域的合作协定;

12.建立印度 - 中国智库论坛的谅解备忘录;

13. NITI Aayog与发展研究中心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14.地震科学与工程合作谅解备忘录;

15.关于海洋科学,气候变化和冰冻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6.关于地理科学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17.关于成立州/省级领导人论坛的谅解备忘录;

18.国家和市政府之间的合作 - 建立印中国家领导人论坛;

19.关于建立姐妹国家四川和卡纳塔克邦的协定;

20.在钦奈和重庆建立姐妹城市协议;

21.关于在海德拉巴和青岛之间建立姐妹城市的协定;

22.关于建立姐妹城市奥兰加巴德和敦煌的协议;

23. ICCR和复旦大学签署的关于设立甘地研究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和

24.在昆明建立瑜伽学院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上述任何区域提出的投资必须另外符合其中提及的条款和条件。

五、外国公司在印度如何设立业务

2013年“公司法”第二章规定了公司的成立及其附带事项。 2014年“公司法(公司)规则”与公司法一起,规定了公司注册的程序。第3条规定组建公司及其相关细节,例如为合法组建公司所需的最低成员人数。第4节规定了公司的MOA或AOA(公司章程)。公司的MOA是规定公司与外部人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这一规定,规定了公司MOA中需要提到的重要细节。

在印度注册公司的程序涉及提交各种表格和其他书面材料。一些主要的书面材料程序如下:

  • 为了开始注册公司的程序,首要要求是获得公司的各个董事的数字签名证书。

  • 2013年“公司法”第153条规定,公司的董事必须以表格DIR-3申请以获得DIN号码。

  • 在获得DIN编号后,必须提交表格INC-1,要求董事提交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一旦获得DIN编号,即可完成。

  • 一旦ROC(企业监督局)批准公司提交的名称,则公司的MOA和AOA需要被提交。此外,在开始营业之前必须向ROC提交声明,以便:(a)董事声明已支付最低缴足股本;及(b)公司已提交注册办事处并核准。

  • 表格INC-22也必须提交至公司的ROC。

  • 在AOA中指定的公司的所有第一任董事的详情必须以表DIR-12提交。

 根据FDI政策,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对LLP(“有限合伙企业”下同)直接投资:

(i.)  在允许100%FDI的部门/活动中通过自动路线运营的LLP中的自动路线允许FDI,并且没有FDI关联的性能条件。

(ii.)拥有外国投资的印度公司或LLP也被允许在自动路线下允许100%外商直接投资并且没有与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业绩条件的行业对另一家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下游投资。

(iii.) 对LLP的外国直接投资须遵守LLP法案(2008年)的要求。

关于以股权转让进行的投资,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规定如下:

在通过可转让股进行投资的情况下,不论金额如何,股份的估值必须由向SEBI或在印度以外的投资银行在东道国的适当监管机构注册的商家银行家进行。政府批准亦是在政府批准途径下转让部分股份投资的先决条件。可在自动线路下,不需要政府批准部门通过转让股份投资。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附则5规定了允许的外国投资总额,即对符合条件的印度实体的直接和间接外国投资,并且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遵守外国投资的相关规定。

六、外部商业借款

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和印度的其他适用法律,可在印度设立企业,可通过外部商业借款将资金引入该国设立企业。授权的交易商和授权交易商以外的实体对外商业借贷,贸易信贷,借款和外币贷款的(外部商业借款)总指南,采用欧洲央行时应遵循的指南。

根据ECB的总指南第2.4.2段和第2.4.3段,已经列出了由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组成的三个轨道。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ECB总指南只适用于合格的居民实体向认可的非居民实体提出的商业贷款。

因此,寻求通过ECB投资印度的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其居住国相关的ECB规定。

七、新公司法修订后的变化和影响

2015年公司(修订)法案对公司法案(2013年公司法)作出了某些修订。其中一些重要变化如下:

  • 2013年“公司法”规定了一家公司的最低缴足股本的规定,如果是私营公司则为10万卢比,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为50万卢比。这种要求已根据“2015年公司(修订)法”去除。因此,目前没有最低缴纳资本要求,以有利于将印度的私营和上市公司设立。

  • 在公司的法律文件中加盖公章现在已成为选择性要求,而现时该等文件可由公司的两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签署,而不是强制性加盖公司印章。

  • 2013年“公司法”关于支付最低缴足股本和对注册办事处进行公司备案验证的附加要求已被取消。

印度的对外投资环境较好,除了了解和熟悉上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做出任何潜在的投资前投资者有必要设计一份周密、高效的商业战略,以确保所建立的实体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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