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0511-85933999
南昆仑快讯 |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解析

南昆仑资讯news

南昆仑快讯 |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解析

作者:江山 发布时间:2020-04-13 14:28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房产已经是中国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高额的房价使得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无力承担,这就出现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那么购房后产权到底归谁,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最为普遍,视为该笔钱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买房,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实践中较为少见,并非理所当然归登记方所有,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登记方或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3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份额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占50%。


4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也很普遍,因登记方在登记时并非夫妻关系,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


5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与第四种情况相似,因登记方在登记时并非夫妻关系,不能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只能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为夫妻一方财产。


END




扫码关注

更多精彩等着你

COPYRIGHT © Jiangsu nankunlun law firmAll rights reserved.ICP备 苏ICP备10024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