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0511-85933999
南昆仑快讯 | 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南昆仑资讯news

南昆仑快讯 | 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作者:吕博文 发布时间:2020-04-15 10:21

20200415091948.jpg


前言

在实践中,债权人为了尽可能保障债权的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其中,既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称之为混合共同担保。比如常见的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了降低风险,在要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的同时,还要求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借款的偿还作担保。一般而言,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债务人是享有追偿权的,那么在担保人内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lvbowen.png

吕博文 律师


争议观点



不管是学说界还是法院裁判实践中,就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内部求偿权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

    

之所以出现巨大的争议,主要在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已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并未作出规定。肯定说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并没有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否定说则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没有采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第三十八条的解释与物权法规定不符,不能再适用。



法院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

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专营有限公司、钱某某、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


一审法院观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保证人追偿未作出法律规定;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观点:“法律尤其是《物权法》并无关于禁止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可互有清偿请求权的制度设置...”


再审法院观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仅规定了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没有对担保人之间是否能够追偿予以明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这就明确肯定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在《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两级法院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抵押人某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保证人顾某某享有追偿权并无不当。”

可以看出,该案中法院持肯定说,承认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各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权。


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5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会议纪要中明确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相互可以追偿的除外。会议纪要对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内部求偿权最终采纳否定说观点


律师提示



对于担保人而言,从减少争议,避免纠纷的角度考虑,建议担保人在共同签署担保合同时对于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共同约定了担保人内部享有追偿权,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担保风险得以分散。当然,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单独与债权人约定,该约定并不当然对其他担保人产生效力。




END




扫码关注


COPYRIGHT © Jiangsu nankunlun law firmAll rights reserved.ICP备 苏ICP备10024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