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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质证意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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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质证意见的重要性

作者:袁竹钧 发布时间:2020-06-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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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竹钧 律师
个人简历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系我所公司法与商事业务部成员。该律师专职于医疗纠纷案件及资产处置、执行案件的办理。在案件的办理中积累了一定的诉讼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力与执行力。

鉴定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中,从第八条至第十六条都是规范医疗损害纠纷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可见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作为司法鉴定依据的病历资料是开展鉴定的基础性书面材料。该材料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接受委托以及鉴定结果。《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鉴定材料未经医患双方确认或者人民法院质证确认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实践中,对于鉴定材料则由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质证,即围绕鉴定材料的“三性”发表意见。本文就质证阶段关于病历资料的“三性”异议与鉴定之间的关系,及因异议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作如下分析。



1.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医疗机构应患方家属要求,对病患在该院就诊时的全部病历进行封存。后该案起诉至法院,历经三次质证,原告提出:


        (1)医方提供复印病历材料的时间上、行为上不合法;

        (2)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但未指出具体不真实之处);

        (3)封存前复印的病历资料夹杂非病患的材料;

        (4)封存后医方在质证时又补充提供了部分材料。


综上理由,患方认为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取得的合法性均有异议。经法院释义,如果因此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8年9月,鉴定机构依据上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退回了委托。


本案中,患方代理思路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推定医院过错的条款,即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不少患方对于该条款理解太过局限,以为抓住了医院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既可以不用鉴定,还可以获得较高赔偿。想法是美好的,但是这种极端的情况,如果这么容易就能适用该法律条款,那对医院是不公平,对整个医疗系统也是不利,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医疗环境。上述案件中,因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持有异议,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最终不予受理。





2.法院释明

行政部门的规定,要区分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如果是管理性规范,并不产生法律上无效的法律后果。只能说院方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法庭认为,患方质证意见为概括性主体性抗辩,并未指出具体不合法的相关材料。而这种概括性抗辩主要来源于行政规范。如果患方不对病历资料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而仅以整体性的、概括性的抗辩不予认可来作为质证意见,最终导致无法鉴定及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3.裁判结果

患方重新作出对病历资料总体认可、对部分存有一定争议的质证意见,并重新提交了《陈述意见书》。听证前,鉴定机构再次口头确认对提交的病历资料是否认可,如不认可当日鉴定可能无法进行。本案最终经鉴定,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律师建议

由于医疗纠纷诉讼涉及专业复杂的医疗行为,患方、律师乃至法官都难以看懂冗长复杂的病历资料,医学专业知识更是难以逾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第八条规定,无论当事人申请鉴定与否,此类案件都要经过鉴定的程序。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后,法官基本依据鉴定意见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即使是在医方因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仍然需要经过“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之后,再由人民法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及责任程度。


综上,司法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重中之重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个人建议还是将工作重心放在医方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医疗过错行为上。过多的纠结于病历提交不合规范或书写不符合规范而主张对整个病历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不认可,很可能造成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但如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存在《侵权责任法》推定医院过错情形的,也当依法适用。当前,随着医方管理的不断完善,法制观念的不断强化,人为因素造成的病历资料提供不合规范的行为也将会越来越少。程序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但从实体上发掘将更有利于维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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