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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打球时造成对手受伤要不要赔?《民法典》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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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打球时造成对手受伤要不要赔?《民法典》告诉你。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2 17:22

民法典


2021年1月4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该案也是自《民法典》生效后首次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件。


01
案件详情


原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期间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眼部,送医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未履行注意义务,对击球造成原告眼部受伤的行为具有过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而被告答辩称,原告在本次比赛前,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该有足够的的了解,对于原告受伤的情节,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即在原告受伤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需要承担与其过失相对应的责任。针对这一争论焦点,被告主张原告构成“自甘风险”的情况,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之一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2
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原告在庭审中不主张被告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而关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读者,参加体育运动还是应当以健身娱乐为主,注意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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