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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关于网红主播群体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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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关于网红主播群体及其法律关系的分析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23-03-09 18:25

  2022年直播电商市场GMV达到3.5万亿,2023年预计达到4.9万亿。巨大的市场及高增长率和流量变现带来的高回报率,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直播行业,成为网红主播。





01“网红”与“主播”


“网红主播”常被用作同一类人的称呼,且行业内外也不做严格区分。“网红主播”实际应分为网络红人和网络主播两类群体,网红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一群人(少女天团),甚至一只狗,所以不能简单将“网红”解释为“网络红人”,这里的“人”应是法律拟制才周延。网络主播则一般是自然人(目前也有虚拟主播,本文不做专门讨论),与网络主播并列的概念还有电台主播,为什么没有电视主播?上世纪九十年代电视购物中往往出现导购员引导观众立即打电话购物,实际就是电视主播。

通常认为,主持人是说自己的话(比如晚会主持人,手里拿着小卡片提纲,即兴发挥比例很大),播音员则是说别人的话(比如新闻类节目“照本宣科”,大多自然称这类人“播音员”而非“主持人”),主播则介于两者之间是“主持人型播音员”,总而言之,主播在直播间按照既定提纲通过语言、动作即兴向外表述,最终进行商品推介或流量引导。


从集合角度看,网红和主播是各自独立但互有交集的群体,从业务角度看,网红流量变现的顶级方式是开启直播成为主播,而所有主播都想成为头部主播,此时,他们自然成为网红。






02 网红主播与MCN机构


无论是网红或是主播,他们都有一个共同归属----MCN机构,MCN是Multi-Channel Network的缩写,直译为多频道网络,这个翻译很难理解,我们可以把MCN机构理解为专注于发掘、培养网红、主播,并通过他们产出内容吸引、提升流量最终流量变现的盈利性机构。

根据最新的平台规则,平台不接受自然人在平台直接注册账号,即平台只与通过平台认证的MCN机构建立联系。所以网红主播必须先与MCN机构建立联系,才能通过各类平台露出。那网红主播与MCN机构到底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呢?

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产生,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很明确,有网红、主播和MCN机构,他们是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享受、义务承担者。那该由哪部法律调整他们呢?

我们先说结论!究竟属于哪种法律关系,须结合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署的合同外观和实际履行才能判断,这里的实质判断是根本!即内容在法律关系的确定中起决定作用,网红主播与MCN机构一般有三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分别由《劳动合同法》《民法典》调整。







03 两者法律关系的界定


因适用的法律引发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对法律关系甄别的意义巨大。那么具体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判断网红主播和MCN机构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仅看合同名称或者合同条款怎么写,需要穿透表象看实质。判断标准有三个。首先,从是否具有隶属性判断。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双方不平等,而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隶属或平等的判断标准是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是否具有显著依附性或明显弱势。这里需要提到的是,MCN机构对网红主播的管理,常出现若不“打卡”“迟到”“扣工资”等关键词,出现这些关键词是否当然成立劳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仍需从实质上判断。其次,从收入性质判断。劳动关系对应工资薪金所得,需承担3%-45%七级超额累进税个税,劳务关系则收取劳务费,最高综合36%税率,合作关系则一般收取服务费。最后,MCN机构是否承担网红主播的社保和代扣代缴义务,劳动关系需全部承担,劳务关系和合作关系则不需要。


当然,现实中的情况纷繁复杂,比如《底线》电视剧“骆优优案”,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经纪合约》最终仍被法院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就是因为MCN机构对主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安排固定,主播按月领取报酬。


      综上,网红主播与MCN机构究竟适用何种法律关系,一定要综合考虑MCN机构对网红主播管理程度强弱,报酬支付频率、方式,是否代扣代缴税款,相关税率,网红主播输出内容自主能动性程度,工作地点是否固定等因素后才能判断。




律师简介:

陈伟,法律硕士(法学),原某法院法官,头部MCN和直播机构负责法务诉讼,合规管理,公共事务。

具有近十年法律工作经历,妥善处理各类审判,执行,行政处罚案件超1000 件。拥有法官、律师、合规,财务多维视角。现深耕互联网与新文娱行业,对直播电商、 KOL 、 KOC 及 MCN机构等新经济领域有深入研究与落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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