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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当爱已成往事——以案说法之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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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当爱已成往事——以案说法之家庭财富保护与传承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3

案情回顾


来自农村的赵某,通过多年刻苦学习考了个好大学,毕业后在当地找了份稳定的工作,并且结识了本地姑娘张某,起初张某的父母极力反对,觉得赵某家庭条件太一般。赵某的父母借了钱给他凑够了首付买了套婚房,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后,赵某和张某便结了婚。婚后赵某和大学期间要好的兄弟创立一个合伙企业,慢慢生活越来越好,还清了贷款买了车还生了个儿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合伙企业因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而被判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产品,还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眼看着就要成功,没想到一下子跌入了谷底。赵某倒是个有韧性的人,历经艰苦与磨练,他从阴影中走出来,重新开始设计商标并申请注册,重新生产。经历过挫折的赵某也更加老练成熟,生意慢慢稳定下来了,他终于实现了自己成为有钱人的梦想,可是身不由己的应酬也多了起来,张某的一个好姐妹发现并告诉了她赵某在和不同女人关系亲密的事,两人闹起了离婚……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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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赵某和同学们的合伙企业在面临被判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产品,还需要支付巨额赔偿金时,应当怎样承担合伙企业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从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来讲,赵某的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从合伙人内部来看,赵某按照合伙企业承担按份责任,由于赵某当初是以家庭的工友财产投资的,那么就应当以家庭的共有财产承担,而不仅仅是以赵某的个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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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倘若赵某和张某离婚,该如何分割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法律支持分割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二人婚房系赵某婚前购买,首付款为赵某父母借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就该房产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赵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赵某对张某进行补偿。另婚后购买的汽车、赵某合伙企业收入、份额等属于共同财产,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原则进行分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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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张某可以怎么分?


在本案例中,赵某是以他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是仅有赵某参与经营,张某不参与经营。如果二人能够协商一致,将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张某时,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赵某夫妻双方互相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张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赵某夫妻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将合伙企业中以赵某名义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张某,但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法院可以对转让财产份额所得的价款,按照赵某夫妻双方协商的合伙财产分配份额进行处理;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赵某夫妻之间互相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法院可以在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范围内对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赵某夫妻之间互相转让财产份额,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赵某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张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一方参与经营,另一方不参与经营的,很难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就难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进行举证,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容易处于被动弱势。因此,涉及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需要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合理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不至于遭遇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合伙企业的风险较大,无法实现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隔离,应谨慎采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赵某用家庭财产出资且合伙企业的收入也用于家庭开支,一旦企业运营出现问题将对家庭资产造成很大威胁。建议注册企业时谨慎选择合伙企业,当然有限合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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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果赵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张某可以获得赔偿或者分得更多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赵某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张某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是需要大量客观证据辅助,如照片、视频资料、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单位出具的与其他人同居的证明,左邻右舍的证人证言,过错方的“悔过书”“过错书”等等,以上证据的收集困难重重。。。。。。





财富思考


财富的灭失大抵会源于以下风险:投资失败、创业失败、政策影响、婚姻风险、子女挥霍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财富的不断积累,如何将自己的资产进行隔离,安全管理并有序传承将会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对于企业主而言隔离主要涉及公司资产与家庭资产隔离、婚姻资产与个人资产隔离。对于一般家庭而言,需做好婚姻资产与个人资产隔离。

婚姻美好而又脆弱,婚姻经营不善很可能会使财产缩水一半,对个人财产影响很大。若在结婚时不做财产规划,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就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我们建议提前预估风险,尽早筹划,把可能产生的损失降到最低。

婚前个人财产有可能在婚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将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无法区分属性。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出售,售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财产再购买房产,新买的房屋就是婚前财产和婚后房产的组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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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婚姻中,个人财产还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01

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转移银行存款。以各种形式将银行账户的存款转至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无银行存款可分。

(2)变卖资产。私自将资产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避免配偶分割资产。

(3)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将不动产、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他人是名义上的所有者,但该财产实际上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使得配偶无法分割到财产。


02

直接隐瞒


配偶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票等直接隐瞒,使其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这些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增强风险意识,合理安排财产登记状况。平时要多与配偶沟通,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必要时记下对方的银行账号、房产具体位置等资产的详细信息。家庭资产不宜登记在一人名下,尤其不应登记在企业主名下,应分散风险。

(2)合理进行夫妻财产约定,避免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对财产的属性进行明确,避免争议也能规避风险。

(3)运用家族信托工具,为家庭成员购买合适的人寿保险。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因此具有隔离功能,国内家族信托已经起步并有不少成功案例。同时,购买人寿保险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人,也可能是主要的风险来源,建议将其作为被保险人,子女为受益人,可最大限度地规避债务风险,又能弥补因其发生保险事故而给家庭经济造成的损失。

(4)必要时提起婚内分割财产之诉,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要共同财产利益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诉,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保护家庭资产。


无隔离不财富,无论是企业经营中的资产两离,或是婚姻经营中的资产保护,隔离都是财富管理传承规划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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