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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破产企业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及追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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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破产企业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及追收路径

作者:蒋涵哲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8

虽然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条件之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全面核查并追收破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在管理人履职工作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破产企业股东出资不实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不实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出资:宣称已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

例如,A公司股东甲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段,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

例如,A公司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实际出资到位,的确向公司出资账户汇入相应认缴出资款项,但实缴之后并没有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其他手段转移到个人账户。



3、迟延出资: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例如,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于2023年8月13日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而在相应期限内,甲没有缴纳对应出资款。



4.出资不足:在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部分履行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

例如,A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应于2023年8月13日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而在2023年8月13日前,甲仅向公司出资账户汇入50万元认缴出资款,并没有缴纳剩余50万元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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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抽逃出资、迟延出资、出资不足问题是管理人较容易发现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首先会调取破产企业的工商档案,在工商档案中核查有无《验资报告》。如果工商档案中有《验资报告》,则根据其内容核查债务人有无迟延出资、出资不足问题,然后管理人可以根据《验资报告》中的验资账户调取银行流水,并与公司其他账户银行流水进行比对以核查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问题;如果工商档案中没有《验资报告》,则可能存在迟延出资或出资不足问题。



二、

管理人针对破产企业股东出资不实的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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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存在迟延出资或出资不足问题,管理人可立即与股东联系,并向其邮寄《缴纳出资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应立即履行出资义务。若经管理人核查债务人股东确实存在出资未实缴到位或者抽逃出资情形,且股东没有对管理人进行回复,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管理人则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追收出资。



1.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启动诉讼程序。

当然,对于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追收出资,管理人将充分尊重全体债权人的意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以债务人名义对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如果公司在破产过程中已经办理了工商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122条、123条之规定,破产企业注销后管理人仍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履行职务,依法追收破产财产,此时诉讼主体需要变更为管理人。



2.通过变价拍卖的方式处置股东出资款债权。

如果债务人无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表决结果亦不支持诉讼,管理人也可对债务人应收股东出资款债权进行变价拍卖,依托市场竞争促使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尽可能地让债务人应收债权在最大范围内进行市场化处置。力求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将股东出资款债权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当债务人的出资款债权诉讼追收成本过高,又不适宜放弃债权时,管理人将充分尊重全体债权人的意见,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可以直接分配债权。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应当保障被分配的债权具有收回的可能性,即债权是真实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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