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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浅谈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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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浅谈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作者:王嘉惠 发布时间:2024-10-24 14:57


 引 言 

随着社会逐渐老龄化,不少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工作。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超龄劳动者是不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那么,当超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切实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超龄劳动者的概念


超龄劳动者是指那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具有劳动能力,依靠自己的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的人。根据1978 年颁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 60 周岁, 50 周岁。”



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1、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2、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暂未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务有两种主流观点:


观点一

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故无论该超龄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只要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观点二



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知,法律上并未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 超龄劳动者是否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第二点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可知,争议主要集中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2012年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做出《答复》,明确超龄务工农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答复》仅具有个案效力且只针对超龄务工农民。因此其他超龄劳动者可否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2018)苏行申137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指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身份无关且由个人缴纳承担,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畴,故申请人以曹某某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即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关系、曹某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2020)鲁行申816号和(2020)鄂行申1049号行政裁决书也先后呼应了该观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否定劳动者资格的法定事由,未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实务中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只要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原则上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 在认定为工伤后, 超龄劳动者可以获得何种救济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三种情况中的超龄劳动者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如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结 语





在我国,有大量超龄劳动者仍在继续工作。对于他们权益的保护,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即使用人单位主动为超龄就业者缴纳工伤保险,因为其已超退休年龄,缺乏参保的直接法律依据,社保部门也难以开户缴费。因此超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社保统筹兜底的保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付。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赔付义务,超龄劳动者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精力和经过漫长的诉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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