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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人身保险可以“避债?”——论实务中人身保险能否抗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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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人身保险可以“避债?”——论实务中人身保险能否抗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14:45

   部分保险营销人员在和客户介绍保险时候都会提到避税、避债这两个“另类”功能,甚至声称保单除了自己谁也动不了,即使遭遇法律诉讼也能很好地保全资产。真有这样好事吗?保险真有这些功能,靠一份保单就能躲避债务、少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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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保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非投保人主动申请,否个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而且,韩家武投保两款保险产品以被保险人寿命为保险标,退保将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因此不能强制退保。


法院认为:韩家武投保终身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能被强制执行,具体理由为:保单现金价值是指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金额,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且保单现金价值也不属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所规定不得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以无条件予以提取。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本案涉及保险产品虽然是以被保险人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这种保单现金价值系基对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益。因此,在被执行人韩家武作为投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该保险单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案例二

 案件概述: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古塔区法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古塔区法院(2016)辽07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对于2016年11月3日生效,执行标为380余万元。在古塔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2016年8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位对于锦州市××山新区办事处大穆村锦州国用(2012)第000188工业用地,轮候查封了该公司名下坐落对于锦州市××山新区办事处大穆村房权证(2012)第018**号厂房;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浦杰、王春富坐落对于锦州市太和区武汉街96-68号、92-31号、94-21号、92-30号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永波、被执行人王娜名下坐落对于锦州市太和区武汉街96-53号、96-81号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对于2017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浦杰银行存款10626.92元、11471.77元;2017年3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彭永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294772608321CNYO账户内存款余额人民币50,060.86元。该笔存款其中5万元,系被执行人彭永波对于2016年6月16日患膀胱恶性肿瘤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2016年11月4日给付理赔款。为此,被执行人彭永波向古塔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希望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294772608321CNYO账户内5万元解冻。



古塔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其中第(二)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需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异议人是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承担担保责任,被裁判文书确定为被告及被执行人。本案中借款人,也是第一被执行人辽宁东方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有土地、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又查封了被执行人浦杰银行存款2万余元,并查封了各担保人,即各被执行人相应房产。从执行现状看属对于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在异议人提出要求解封5万元是其对于2016年6月16日被诊断为“患膀胱恶性肿瘤”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2016年11月4日根据异议人投保而给付理赔款。虽然是商业险,但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规定,健康险是以人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险种。此险种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该保险金是异议人治疗重大疾病赔付,也是异议人所必需生活治疗费用。而且就本案而言,5万元对于没有工作又患有恶性肿瘤异议人来讲,可以维系一定时段生命,缓解治疗疾病所带来经济拮据境况。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却是杯水车薪。为此,出对于生命价值尊重,从生命权高对于债权角度及人道主义出发,本着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原个,异议人5万赔付金不应予以强制执行为宜。古塔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撤销古塔区法院对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辽0702执729号执行裁定中“冻结被执行人彭永波名下银行存款。”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294772608321CNYO账户内5万元查封。





那么如何在财富传承时做到未雨绸缪?




笔者建议:

1、在财富传承架构设计上,建议参与商业经营较多且负债概率较高人士,尽量不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

2、采用“曲线救国”方式:将款项赠与不参与商业经营且负债风险较小近亲属,并由其近亲属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这样可以有效减轻保单现金价值被人民法院执行风险。

3、弊端及克服:为防范近亲属退保、婚变、质押贷款等行为。需配合签署《赠与协议》近亲属进行相应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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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方青律师

方青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就职于互联网公司、保险公司,深入学习过企业管理,擅长运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相结合,通过家庭的不动产、金融产品、资产盘点及确权、家企资产隔离、家族信托设计等服务帮助家庭实现财富传承和规划,确保家族财富的稳定增长和合理运用。执业以来代理过多起债权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分家析产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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