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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8 14:52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各种经济活动形式层出不穷,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选择空间。然而,在这片繁荣与机遇并存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们追求财富、渴望成功的心理,编织出一个个看似光鲜亮丽实则暗藏危机的传销网络。传销,这个看似诱人的“快速致富”途径,实则是一条通往法律制裁和财务破产的不归路。
传销活动以其高度的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像一张无形的网,悄无声息地笼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吞噬着无辜群众的财产和梦想。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更对受害者的家庭、心理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创伤。因此,普及传销犯罪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剖析真实案例、解读法律规定,并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份全面、实用的传销防范指南。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二、该罪的特征主要包括: 1、经营性伪装:以合法的经营活动(如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掩盖其非法的传销本质。 2、资格获取方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些费用或商品往往与实际的经营收益不成正比。 3、层级结构与计酬方式:传销组织具有明确的层级结构,参与者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而非实际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4、引诱与胁迫:通过夸大收益、虚构前景等手段引诱参加者加入,并可能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 5、社会危害性:传销活动不仅骗取参与者的财物,还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量刑情节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情节: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日常生活中,传销活动呈现出多种类型,这些类型往往以不同的名义和方式吸引人们参与。 1. 金融传销 特点:以“金融互助平台”“互助社区”“虚拟货币”等名义,打着互联网投资理财等旗号,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通过非接触式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会员骗取他人钱财。这类传销往往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示例:如“××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等。 2. 消费返利传销 特点:以“消费返利”“消费多少返多少”“消费增值”等为噱头和口号,通过开办网上商城、线下商城等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费用从事传销活动。 示例:声称“消费就是存钱”“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等。 3. “国家工程”传销 特点:打着“国家工程”“国家扶持”“民族大业”“精准扶贫”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等为手段,诱骗他人参加传销。 示例:声称有政府背景,从事“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农业发展平台”等项目。 4. 假冒直销企业传销 特点:冒用正规企业名号,以直销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示例:仿冒知名直销企业的名称、标志等进行非法传销。 5. “假慈善”传销 特点: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以“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为幌子,打着“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旗号诱骗善良的群众参加传销。 示例:利用人们的善心进行非法集资和传销活动。 6. 养老传销 特点: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从事传销活动。这类传销往往通过免费体检、产品体验、健康讲座等方式与老年人套近乎,诱骗老年人参加传销。 示例:声称投资养老院或消费养老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7. 旅游传销 特点: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等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传销活动。 示例:声称“只需要交少量会员费,便可以免费高端游”或“加入我们就可以免费畅游世界”。 8. 网络传销 特点: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或推销道具商品等方式诱骗他人参加传销。这类传销成本低、发展迅速、隐蔽性强。 示例: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循环消费”等名义进行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的类型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通过发展下线、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远离传销活动。同时,如果发现传销行为或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ND 孙佩佩,现为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师从该所创始人朱义顺律师,曾在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十余年。该律师主攻刑事辩护领域,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善于把握案件要点,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支持。孙佩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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