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0511-85933999
南昆仑说法丨民法典视角下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剖析

南昆仑资讯news

南昆仑说法丨民法典视角下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剖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5:1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解读




摘要: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夫妻一方负债后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作为规范该问题的关键法条,明确了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的相关规则。本文将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视角,剖析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其适用要件及具体行使限制。



关键词:离婚协议 假离婚

债权人 撤销权


手绘国际消除家庭暴宣传海报__2025-03-11+16_32_11.png




01

一、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形式愈发多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也变得更为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夫妻为逃避债务而通过离婚协议不合理分配财产的情况。比如,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欠下巨额债务,面临债权人追讨时,双方迅速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划归一方,而让承担债务的一方净身出户,从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正是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其核心意义在于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一方面,它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的权利,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在面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时能够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也并非无限制地干预离婚协议,而是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尊重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避免过度影响夫妻双方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和家庭关系的处理。通过该条文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追求。


02
二、法律规定及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条规定为债权人在面对可能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债权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的离婚财产分配手段来逃避债务责任。


03
三、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权人的债权需成立于离婚协议之前,且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需成立于离婚协议之前,且属于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首要前提条件。只有当债权人的债权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就已经合法成立,才有可能对后续可能损害其债权实现的离婚协议财产处理条款提出撤销请求。例如,甲在2020年1月向乙出借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该债务属于乙的个人债务,而在2020年5月,乙与其配偶签订离婚协议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约定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其配偶所有,那么甲作为债权人就具备了从债权成立时间角度而言的行使撤销权的基础条件。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构成诈害债权的行为

1.如何确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无偿性

无偿性是判断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行为是否构成诈害债权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当一方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如将房产、车辆等贵重财产无条件赠与配偶,且这种转让没有合理的经济或其他正当理由时,可认定该行为具有无偿性。

然而,在实际判断中,不能仅仅依据财产转移是否有偿来确定。例如,夫妻之间可能存在基于感情、照顾老人、抚育子女等因素的财产给予行为,但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巨额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就应当对其无偿性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此外,还需要考虑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系,如果在债务临近到期时,债务人将主要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那么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诈害债权。

2.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除了无偿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还需显著超出合理的范围,才可能构成诈害债权的行为。合理范围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有无过错、债务情况等因素。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较为普通,财产总量有限,而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几乎所有的财产都分配给另一方,自己仅保留极少部分,且这种分配方式与双方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同时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那么就有可能认定该财产处理条款显著超出合理范围。


(三)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合法债权实现

即使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存在无偿性或超出合理范围等情况,但如果这些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债权人也难以行使撤销权。比如,虽然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部分财产进行了看似不合理的分配,但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较小,且债务人仍有足够的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就不能仅仅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情况而行使撤销权。只有当离婚协议中的诈害行为导致债务人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明显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难以实现的风险时,债权人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这一要件。


04
四、离婚协议中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行使限制























(一)撤销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中“撤销相关条款”是部分撤销,而非全部撤销,撤销范围限定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债权人债权的财产处理条款。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与其债权无关的其他条款,如子女抚养、探视权等。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干预其私人生活。


(二)举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债权,并且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那么其撤销权诉讼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期限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相关条款,受《民法典》第541条除斥期间的限制。1年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之日。一方面,给予债权人足够的时间去发现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并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就要求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经济往来时,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婚姻状况,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通过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证据获取的困难等因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仍然面临诸多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实践的探索和总结,细化相关的裁判标准和操作流程,以更好地实现该条款的适用意义。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婚姻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引导婚姻当事人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促使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END




作|者|简|介
罗瑶.jpg罗瑶律师

罗瑶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士,江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任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并任镇江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传承律师,曾有多年商业银行从业经验。其以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力争为各类客户守护美好幸福人生。



COPYRIGHT © Jiangsu nankunlun law firmAll rights reserved.ICP备 苏ICP备10024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