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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5:2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或分包人为了节省成本,对于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例如起重机、脚手架等,往往会采用租赁的模式。即设备出租方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方。但在实际生活中,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签订合同随意,甚至有时不签合同,全程口头约定,同时所签的合同内容也不规范,就导致双方在结算与设备返还方面出现诸多问题,最后诉至法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建议。
1.约定优先:如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2.如没有约定,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同时原件必须留存。若后续双方发生诉讼,为减少诉累,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更方便、有利于己方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1.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附加了但书规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领域无相关特殊规定,因此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 2.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章技术专用章等具有特定用途的印章,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首先,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特定用途的印章通常仅限于内部使用,并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单纯加盖此类印章不足以构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其次,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进行了追认,或者签约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外观并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时,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最后,在双方业务往来中多次使用资料专用章等特定用途的印章对外联系,已形成了公信力,该印章在特定范围内也能够代表公司。 3.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签订合同,在此种情形下要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一,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的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二,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第三,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第四,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授予,相对人难以知晓。第五,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第六,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出借给行为人,就属于应当知道行为人会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另外,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的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单位应加强印章管理,明确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避免滥用技术专用章或资料专用章等特定用途的印章。同时,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保持警惕,核实签约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并尽量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降低法律风险。 1.约定优先:如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费用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若此时市场价格下降,对于承租方而言租赁费用是否能按照降价计算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第一种情况,如果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按照市场价格对租赁费用降价调整,则以约定为准。第二种情况,双方没有就降价计算租赁费用达成一致意见,但经济环境和形势发生了无法预估的变化,租赁费用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显失公平,此时就要适用情势变更对租赁费用予以降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方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 3.合同中约定“未按期给付租赁费用则在租赁费用的基础上提高20%计算”,此加价条款属于违约金条款。因付款期限到期后,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持续加价的目的在于惩罚违约和补偿违约损失,加价款实际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4.违约金计算问题。违约金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关于合同价款的变更要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即使是口头的约定也要留存相关录音证据。 综上,目前建设施工中大多是以违法分包、挂靠等形式参与项目施工,主体混乱、合同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建筑设备租赁出现诸多问题,尤其是在最终租赁费用的计算及确认责任承担主体时,往往会出现无法确认诉讼主体及租赁费用的情况。所以,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承租方与出租方注重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约管理,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注重履约过程中的租赁费用结算及租赁物交付清点,以保证在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作|者|简|介 王蝶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参与过多起合同、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参与并处理了建设工程、金融借款、资产租赁买卖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参加公司重大谈判,起草、审查、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起草、审查、制作合同、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策划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备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实务的经验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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