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t | Collection | 英文 中文 |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30 14:14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只有明确的一项,但有些诉讼中,当事人会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但又相互排斥的主、次诉讼请求。之所以如此主张,系为了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备位诉请”)。
(一)诉讼经济原则
该原则旨在避免主位请求败诉后当事人重复起诉,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例如,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主位诉请)时,可同步提出“若合同无法履行则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备位诉请),通过单一诉讼覆盖不同法律后果。从防治程序空转的视角看,备位诉请的有效提出与及时处理,能在一个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与当事人诉累。
(二)程序安定与实体公正平衡原则
在选择提出备位诉请的场景下,原告需预先规划请求顺位,这能促使其审慎设计诉讼策略,避免诉讼行为的随意性;同时,备位诉请可确保原告在不同裁判结果下均能获得救济路径,防止因单一诉讼请求被驳回导致实体权利落空,实现程序稳定性与实体公正性的有机平衡。
(三)处分权的延伸原则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诉讼路径,包括设计主、备位诉请的顺位,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请求顺位的自主设计,审理时遵循“先主后备”的逻辑——仅在主位诉请不成立时,才对备位诉请进行实体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
(一)基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条款明确允许原告提出 “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未对诉讼请求的数量或顺位作出限制性规定,为备位诉请的提出预留了制度空间。
(二)司法解释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为诉讼过程中补充提出备位诉请提供了程序依据。
(三)典型裁判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相互矛盾的主、备位诉请若基于同一事实且诉讼要素齐全,法院应一并审理。例如,原告可同时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与“若决议有效则确认股东权益”,法院不得以请求矛盾为由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79号裁定书强调:备位诉请需针对同一被告,若原告对不同被告分别提出主、备位诉请,因不符合“请求指向一致性”要求,不具备备位诉请的适用基础。
(一)支持主位诉请,备位诉请无需审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3403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经中介介绍就温州市龙湾区某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总价款90万元。原告依约支付定金20万元、购房款50万元后,被告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原告遂提出主位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同时提出备位诉请“若合同无效,则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支持主位诉请。因主位诉请已成立,备位诉请在本案中无需进一步审查。
(二)不支持主位诉请,支持备位诉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3870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地的农用地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被告宣传涉案项目为“国家支持的家庭农场项目,可用于假日休闲、养老、居住”。后政府部门通知明确“大棚为农用设施,不得改建居住用房”,原告就合同解除、费用退还等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主位诉请为“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土地非农建设达成合意,合同仅约定“配套房自建”,且原告未实际改建房屋、大棚已整改符合农用标准,故不支持“合同无效”的主位诉请。但因被告与土地出租人产生纠纷,土地已被收回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大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法院释明,原告补充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备位诉请,法院最终支持该备位诉请。
(三)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均不支持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5)苏1102民初263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向港湾公司供应塑钢缠绕管,被告与港湾公司签订《堆场管道劳务施工合同》,受港湾公司指示验收原告供应的管道。工程完成后,原告以“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起诉,主位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提交《发货单》作为证据,被告否认买卖关系并提交《堆场管道劳务施工合同》证明验收行为系受委托,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买卖合意”,故主位诉请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驳回。后原告提出备位诉请“若买卖关系不成立,则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但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提供不当得利的相关证据,故备位诉请亦不成立。
(一)适用条件与请求设计
现行法律未明确备位诉请的提出时间,但从固定审理范围、避免程序障碍的角度,建议在起诉时与主位诉请一并提出;若诉讼过程中发现需补充备位诉请,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设计备位诉请需遵循三项核心要求:
1.两个“同一”:主、备位诉请需基于同一事实基础或法律关系,且指向同一被告。例如,“返还借款”(主位)与“若借款不成立则返还不当得利”(备位)符合关联性要求;但“赔偿人身损害”(备位)与“支付货款”(主位)因无关联,可能被驳回。
2.内容明确性:备位诉请需具体、可执行,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需明确金额或计算方式(如“赔偿损失10万元, 1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否则可能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
3.请求互斥性:主、备位诉请不得同时成立。例如,“确认合同有效”(主位)与“确认合同无效”(备位)相互排斥,符合要求;但“继续履行合同”(主位)与“支付违约金”(备位)可并存,不属于备位诉请范畴。
需特别注意:原告一审败诉后,二审中新增备位诉请的,因二审审理范围不得超出一审,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仅可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法院释明与审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针对备位诉请的审理,法院需履行释明义务:若审查发现主位诉请可能不成立,应询问原告是否坚持备位诉请——原告放弃的,按撤诉处理;原告坚持的,法院需对备位诉请进行实体审理。
审理顺序上,严格遵循“先主后备”:先审查主位诉请,仅在主位诉请不成立时,再审查备位诉请。例如,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主位)与“若合同有效则继续履行”(备位),法院应先审查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若符合,无需裁判备位诉请;若不符合,再审查“继续履行” 的可行性。
(三)证据组织与举证责任
原告需同步准备主、备位诉请的证据:
1.针对主位诉请,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成立(如合同、付款凭证、违约证据等);
2.针对备位诉请,应在诉前预判主位诉请可能败诉的情形,提前准备备位诉请所需证据(如不当得利的“获利无法律依据”证据、合同解除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证据等)。
若主位诉请因证据不足败诉,原告需立即就备位诉请的法律关系补充举证;若经法院释明仍无法充分举证,将面临备位诉请败诉的风险。
备位诉请作为高效的诉讼策略,通过“主位+备位”的递进式主张,既为当事人提供多重救济路径,也助力法院实质性化解矛盾。其合法性已通过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逐步确立,但实务中需严格把握“关联性、明确性、互斥性”的请求设计要求,同时规范证据组织与程序衔接。未来,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备位诉请有望在更多民事纠纷领域发挥制度价值,推动民事诉讼从“形式公正”向“实质公正”深度转型。
作|者|简|介 杨一凡,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管理学学士,系江苏南昆仑(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该律师从事企、事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等。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规审查、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
COPYRIGHT © Jiangsu nankunlun law firmAll rights reserved.ICP备 苏ICP备10024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