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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党建丨“警示教育月”系列活动(五)——执业警示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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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党建丨“警示教育月”系列活动(五)——执业警示录(待续)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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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实则风光的背后承担着来自于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的风险,是刀尖上的舞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风险,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失去自由。律师道路无坦途可行,更无捷径可走,开拓荆棘的道路上,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正如论语中所述:要“临事而惧”,建立风险意识,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深记规则、拿捏有度,始终以理智统帅自己的言行,百炼成钢,最终,成为一名自由、稳定、开拓、守诚的法律人。今天开始发布律师执业典型案例,希望大家认真对照检视,以案说法,以案明纪,以案促改。


今天发布律师执业典型案例(1一3)。





执业警示录(一)

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律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系无证驾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9mg/100ml。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二、处理过程

2017年8月,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某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司法局向人民法院调取了相应的执行通知书和收押回执,查明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2017年10月,某律师到司法局接受了询问,承认其犯危险驾驶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某律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被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属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局向广东省司法厅提请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处理结果

2018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当事人某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四、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既是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执业律师的硬性要求。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不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作为律师,必须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本案中,某律师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受到相应刑法,而且还因为该犯罪行为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究其原因,其身为律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存有侥幸心理,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执业警示录(二)

律师违规微博发布消息案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惠某公司称:被投诉人某所某律师在新浪微博注册了名为“电商律师XX”的微博帐号,2016年某律师在微博上发布:“惠某公司拖欠工程款,我为务工人员讨薪”等内容,请大家转发关注,并通过抽奖的方式表示感谢。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某律师为了达到个人营销提高知名度的目的,在未与投诉人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信息诋毁投诉人商业信誉,并以现金抽奖的方式鼓励他人传播虚假信息,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调查处理。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有:1.微博截图;2.律师函。

被投诉人某律师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答辩称:1.被投诉人某律师微博主要内容为案涉务工人员视频陈述,文字部分由视频内容转化而来;2.案涉微博内容真实、证据充分,不构成对他人商业信誉的诋毁;3.投诉人并非本投诉案件的适格主体;4.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某律师以每天发放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动他人转发微博与事实不符。律师事务所认为执业律师在社交网络平台为务工人员发声,利用互联网监督这一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大节省了务工人员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社交网络作为开放式的平台,存在质疑、批判的声音也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绑架正当使用社交网络平台的执业律师。当然,作为一名好执业律师,在社交网络平台上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以高标准约束自己。本所及被投诉人某律师会以此事件自省、自勉,以期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有:1.深圳市某公司施工合同协议;2.还款明细;3.身份证明。




二、查明事实

深圳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重庆某公司是惠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4月,重庆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目前双方因施工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20168月,重庆某公司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深圳某公司发出律师函。20169月,被投诉人某律师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发布“惠某公司拖欠工程款,我为务工人员讨薪。2015年朱某带着一批务工人员为重庆某公司装修无尘车间,截止今日有近100万工程款拖欠”等内容。被投诉人某律师发布上述内容前并未与投诉人核实。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并未有关于朱某及务工人员的内容。




三、处理结果

深圳市律师协会认为:被投诉人某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发布内容应采取审慎的态度,而其仅凭一方的单面说词,并无充分证据,亦未与投诉人核实的情况下,就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中发布投诉人拖欠工程款等内容,会对社会不知情人士产生误导,造成不良影响。





四、案例评析

律师作为一名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人员,在证据意识和法律修养上应高于一般社会人员。在公众场合或网络公众平台,以律师身份发布的言论应谨言慎行、有依有据,不可主观臆断发布未经查证或判决的事件。

本案中,某律师出于社会正义感或责任感,为务工人员维权的意图本是极具正能量和值得鼓励的行为,但未正确行使好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不正当的维权方式,往往容易出现负面的影响,导致不利的后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素养,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深圳律师的良好形象。







执业警示录(三)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违规传递物品案




一、案情简介

区看守所报称,其所工作人员发现律师会见室有可疑物品。经视频倒查发现,某律师利用会见在押人员时,违规拿不明物品给其食用。针对某律师严重违反监所规定,私下将违禁品交给在押人员的查行为,区看守所请求做出调查处理。经区司法局调查完毕,提请市司法局对某律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处理过程

经市司法局调查,某律师在区某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拿了物品给其食用。视频显示:某律师下午14:36分向在押人员传递不明物品,在押人员于14:37和14:39分两次食用,在押人员称所吃物品是花生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会见视频、区看守所询问笔录、在押人员手写的情况说明、区司法局调查笔录。




三、处理结果

某律师违规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律师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某律师停止执业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无论律师传递物品的初衷是什么,都严重损害了监管场所的规范和秩序,如果涉及到串供、传递危险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更会严重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因此,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他人的规定,强化自律意识,只有先保护好自己,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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