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0511-85933999
南昆仑党建丨“警示教育月”系列活动(七)——执业警示录(完结)

南昆仑资讯news

南昆仑党建丨“警示教育月”系列活动(七)——执业警示录(完结)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8 11:34

640.png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无拘无束多自由,谈笑之间黄金来。”实则风光的背后承担着来自于案件本身以及案件之外的巨大的风险,是刀尖上的舞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风险,轻则损失财产,重则失去自由。律师道路无坦途可行,更无捷径可走,开拓荆棘的道路上,律师必须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心态,正如论语中所述:要“临事而惧”,建立风险意识,既要恪守职责、又要掌握分寸,深记规则、拿捏有度,始终以理智统帅自己的言行,百炼成钢,最终,成为一名自由、稳定、开拓、守诚的法律人。今天发布律师执业典型案例(7一9),希望大家认真对照检视,以案说法,以案明纪,以案促改。


执业警示录(七)

律师事务所违规散发名片以支付介绍费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案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某律所自成立以来,其主任组织三四十名业务员在看守所门前派发名片、招揽生意,春节或公安局不怎么抓人的淡季也有十几名业务员在看守所门口拉生意。某律师按合同总额的 50% 给业务员分成,并为业务员购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支付车费补贴。几十名业务员死心塌地忠心耿耿风雨不改天天在某区看守所门口帮某律师发名片,多次举报一直不见效,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被投诉人某律师及某律所辩称:某律所及某律师从未组织某个人或业务员发名片招揽生意,仅接待过不特定的人带来的当事人。而且,“组织”发名片和发名片是两回事,看守所门口鱼龙混杂,确实有人打着本所招牌或以本人名义发名片。对于此事,本所曾找看守所领导反映过此事,看守所领导曾通过打电话等方式核实,亲口称某律师是“替人背黑锅”。同时本所还发现一些人在网上也有以本所及个人名义揽案件的问题。关于上述问题,本所已在调查,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投诉情况不实,某律师没有组织过亦没有这样的能力。投诉本所给业务员 50% 分成、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本所主任与业务员瓜分办案费的事情不属实。另不管匿名投诉形式是否可取,不管投诉内容的真伪,亦不管投诉的动机、目的何在,总的来说,觉得肯定投诉有积极方面的意义,起码给我个人及律所工作提了个醒。




二、处理过程

深圳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某律所系个人所,被投诉人某律师为该所负责人,某律师称其妻从2004年开始帮其在龙岗区看守所、社保局、医院等地派发名片,其亲属从 2006 年开始帮其派名片。近几年因司法局多次找其谈话,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已没有聘用或组织业务员派发名片,但承认有接受业务员介绍的案件,并向介绍客户上门的司机或业务员等支付30元至50元费用,具体数量无法统计。

 2015年度至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中,深圳市司法局对某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已经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某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给深圳市司法局。











三、处理结果

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让其亲属或业务员在看守所门口等地派发名片招揽业务并向业务员支付一定介绍费的行为构成违规。根据规定,对被投诉人某律师事务所和某律师分别予以行业处分。




四、案例评析

律师应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群体形象,树立公平、合法的竞争意识,不得通过支付介绍费、违规散发广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否则既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外,又律师群体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执业警示录(八)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某律师是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所)专职律师。此前,2012年8月,某律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限期从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之后,某律师与某公司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9月。2020年3月,某公司解除与某律师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某律师均未如实上报其在某公司任职的情况,并在承诺书签字确认:本人承诺已知悉律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执业期间没有发生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真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理过程

2020年,广东省司法厅将某公司投诉某所某律师的材料转至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1月,深圳市司法局将此投诉件转给区司法局调查。2020年4月,区司法局经调查后,提请深圳市司法局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5月,深圳市司法局对某律师进行立案调查,后经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集体讨论,拟对某律师减轻行政处罚,拟给予某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深圳市司法局集体讨论,认为某律师在某所执业期间,同时在某公司任职,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某律师均未如实上报在某公司任职的情况,并在承诺书一栏签名,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某律师在执业期间,未代理过案件,并在投诉前已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同时也跟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某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指导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本应当是最讲诚信、最遵纪守法和最有修养的群体。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心存侥幸、为了获取更多的报酬,到处兼职甚至另外开设公司,甚至利用律师的身份进行不正当敛财。

另外,有一些新入行的律师,认为成为律师只要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就可以了,所以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没有清晰的职业规划。甚至还存在得蜀望陇、摇摆不定的心理,想着“鱼与熊掌”兼得的“美事”。殊不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成为一名合格、受人尊敬的优秀法律人,并非“一日之功”。没有“冰冻三尺、滴水石穿”的专职奉献意识,到头来只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作为的),对违规律师作为的行政处罚最低也是停止执业六个月。而本案例中考虑到某律师在执业期间未代理过案件、并在投诉前已申请注销执业证书、同时也跟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节,故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从轻考量。







执业警示录(九)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案




一、案情简介

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未经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自行持律师事务所的空白介绍信等函件前往某看守所办理。其办理的多起案件未经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未办理收案手续,并私自收取律师费,律师事务所也未开具收费发票。该所对本所律师收案、收费、公章管理、空白介绍信、空白所函的领取管理不到位,出现该所律师多次未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律师费、不开具发票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某律师事务所作出停业整顿一个月,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律师法》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均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本案中,某律师事务所在没有接受案件委托的情况下,就给本所律师开具空白介绍信等函件的做法,实质上为律师私自受案、私自收费创造了条件,没有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该律师所管理漏洞之大,令人难以置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应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晰管理职责分工,建立起强有力的执行机构,督促全体律师依法依规执业。

(完)


COPYRIGHT © Jiangsu nankunlun law firmAll rights reserved.ICP备 苏ICP备10024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