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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展

姓名:张鹏展

  • E-Mail: zhangpengzhan@jsnkl.com
  • 联系方式: 13905281882,微信:13905281882
  • 职位: 高级合伙人
  • 律师执业证号: 13211201710256149
个人简历

   张鹏展律师19988月从江苏警官学院毕业一直在镇江市公安局工作,20165月从镇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辞职。现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职刑事辩护部主任,专攻刑事辩护方向。

 

执业十年来,已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00余起,其中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者过半;解除取保候审、免于起诉者达数十名。

 

经典案例

 201611月代理左某某寻衅滋事案件二审上诉,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免除报告义务即不应认定为有前科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改判同意适用缓刑。

 20178月代理张某某非法拘禁案件的二审上诉,围绕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改判,将刑期从一年四个月减至一年。

 20186月代理江某某销售假药案件的一审辩护,围绕"假药中的真药"现实危害小展开辩护,最终被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

 20194月代理林某某诈骗案的二审上诉,围绕电话约定在单位等候民警是否认定为自首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改判,认定为自首,将刑期从五年减至四年六个月。

 202011月代理郝某某等人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的一审辩护,围绕销售的表格是否为出入境证件展开辩护,最终成功变更罪名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期从五年减至二年二个月。

 20218月代理杨某某污染环境案的一审辩护,围绕房东并非必然明知租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辩护,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予起诉。

 20223月代理潘某开设赌场案的二审上诉,围绕年前的劣迹不应成为缓刑适用的阻碍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改判,同意适用缓刑。

 202312月代理的吴某某操纵证劵、期货市场案的一审辩护,围绕单纯提供资金的行为仅起到帮助作用进行辩护,最终被认定为从犯,刑期从五年减至三年,并适用缓刑。

 20246月代理刘某某强奸案的一审辩护,围绕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减轻被告刑责展开辩护,最终被认定可从轻处罚,刑期从四年减至三年,并适用缓刑。

 202512月代理王某某盗窃案,围绕“经手”与“过手与利用职务之便的关系展开辩护,最终成功变更罪名为职务侵占罪,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一年减至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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