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亚莉 发布时间:2020-03-20 10:57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镇江市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复学安排的通告(第4号)》以及《关于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复工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2月10日后,镇江市部分企业经批准后陆续复工,随之而来的劳动用工问题咨询也相对集中。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近期的政策文件,就近期复工及待复工企业咨询较多的18个劳动用工法律问题,整理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答: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于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摘抄新闻报道: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
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疫情期间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条款中止劳动合同,且客观上在此期间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如仍需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对于本就因疫情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未有按中止实施的明确表述,且大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要求企业给予劳动者相应待遇(见问题3),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如想按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现阶段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保留书面的材料,否则还是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建议劳动人事部门,应考虑企业的现实困难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为企业减负,或在此后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答:与劳动者协商,优先安排年休假。如年休假已休完,建议有结余调休的安排调休,如均已休满,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先调休待恢复生产后用加班抵,也就是说,先休假,后续安排员工加班补这段期间的休假,同时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全部假期用完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一般参照上个月的工资支付,加班费扣除,奖金、绩效工资、餐补、交通补贴等因未实际工作,个人认为可扣除);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
镇江人社《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员工的工资支付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答:
(1)与员工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调岗、调整劳动报酬等措施。注意保留书面的材料
(2)根据规定申请综合工时,申请稳岗补贴。
镇江人社《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筹使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
答:与劳动者协商,优先安排年休假。如年休假已休完,建议有结余调休的安排调休,如均已休满,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先调休待恢复生产后用加班抵,也就是说,先休假,后续安排员工加班补这段期间的休假,无需再支付加班费。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中止。注意保留书面的材料。
镇江人社《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如为避免人员聚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应当支付工资。如工作量不饱和,可以与劳动者另行协商工资,注意保留书面材料。
答:员工不可以拒绝上班,如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答: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确诊后治疗期间,适用医疗期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为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可以对未确诊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隔离观察。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答:到期时间应当自动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内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到期时间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镇江人社《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疗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答:在试用期满前,提前与劳动者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中止试用期,在相应情形结束后,继续试用并进行试用期考评。
答:不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镇江人社《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答:不顺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规定的假期。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如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顺延。
答: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即如果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150%计算加班工资。
14、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15、延迟复工期间逢发薪日,可否延后支付工资?
答:可以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劳动者。
16、复工后有劳动者确诊新冠肺炎,是否可认定工伤?
答:认定工伤的其中一个要素是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新冠肺炎本身就有潜伏期,难以认定系在工作过程中感染的,不能简单认为可以认定工伤。
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对象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未提及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17、社保缴纳能否延缓?
答:根据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划重点:需申请经批准。如确实困难,尽快向人社局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18、劳动仲裁时效是否有影响?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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