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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以家人之名》戏里戏外 ——谭松韵母亲被撞案法律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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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以家人之名》戏里戏外 ——谭松韵母亲被撞案法律问题解读

作者:马丹妮 发布时间:2020-09-03 14:08

马丹妮 律师

高级合伙人,新区主任助理

马丹妮毕业于苏州大学商学院,毕业同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任镇江律师行业妇联执委、镇江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镇江新区八姑娘公益律师团团长。


该律师师从镇江刑辩大律师朱义顺律师,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业务领域,每年处理刑事案件40余起,法律援助案件10余起。曾获“镇江市2019年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考核优秀等次人员”、“镇江市第二届青年律师职业技能大赛”演讲组一等奖等荣誉表彰。系我所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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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电视剧《以家人之名》热播,女主角李尖尖的扮演者谭松韵备受网友及剧粉的喜爱。8月31日上午,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一案(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截止笔者写稿,已有1000万以上人次观看了该案的庭审直播。


案件速递

2018年12月31日晚23时,四川省叙永县镇西大街发生一起3人受伤,驾驶人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其中一名伤者黄某(谭松韵母亲)于2019年1月23日抢救无效死亡。经侦查,肇事车辆系嫌疑人马某驾驶,其在逃逸后迂2019年1月2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马某于投案当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月16日被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叙永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饮酒驾车、肇事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于2020年8月31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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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因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热度高居不下,大部分网友对于案件本身、程序问题、刑罚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均存在疑惑,笔者将热门问题进行简单整理,并作以下回答,供各位参考:

1、这是一个什么案件?重点是索要被告人的赔偿吗? 


马某作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酒后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该案不应仅被表述为“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一案”,更符合法律规定的案由应是“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该案是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罚处罚的案件。简言之,犯罪了,由国家追究其责任,“官告民”,重点在于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维护社会秩序,并通过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为社会起到良好的预警导向作用,即预防犯罪。这与我们平常接触的民事案件存在很大区别,两种案件参与的对象和主要目的均不一样,所以,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的重点不是光从财产权益方面出发的。


2.谭松韵作为什么身份参与本案诉讼?

那么既然是公诉案件,国家代为指控犯罪,谭松韵作为什么身份参加诉讼呢?


   我国于1979年在《刑事诉讼法》即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作了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黄某作为本案的已故被害人,谭松韵作为其近亲属,对于马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损失。即其为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原告律师主张赔501万能实现吗?

根据该案庭审,谭松韵的代理律师提出了501万元的巨额赔偿,这一诉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被支持吗?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又是?


从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只有物质损失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进行细化,缩小至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即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另明文规定,排除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


结合本案,谭松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获赔多少金额呢?结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等,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且谭松韵等原告在主张相关赔偿时,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以,究竟本案能不能支持赔偿501万元的主张,还要看谭松韵等人的所举证据十分充分,与其主张相印证。当然,如果被告人愿意以一个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赔偿范围、数额不受法律限制。

马某撞死了人,可以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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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提出,如此行径恶劣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仍没有一个良好的悔罪态度,不一命抵一命不足以平民愤,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马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答案是否定的。《刑法》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本罪名最高的刑期即有期徒刑,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且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马某尚存在自首情节,系法定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可以视情况决定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应该不会被顶格判处刑罚。尽管有逃逸、醉酒驾车、不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况,只是一般不能适用缓刑,最后的判处的刑罚可能并不能如广大网友所愿的如何之重。

5.马某肇事后当场逃逸,后来自己去投案,算自首吗?

答案是: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网友认为马某肇事后的投案和一般人认知中的自首不一致,那他明显就没有一般自首的认罪悔罪表现,凭什么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所以,各位网友不用担心,即使被认定自首,法庭也会根据自首质量,决定是否减少量刑及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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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松韵《以家人之名》剧照)

从感性角度而言,马某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表现,确实毫无认罪悔罪之意,目无法纪,罔顾法庭纪律。尽管笔者是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不由的气从心起,希冀从严判决。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其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或正确的行为评价之外,也要注意对当事人心理的良好引导,确保其真正认识自己的行为,无再犯可能性,才是最终追求的结果和社会效果。这是我们刑辩律师应当担负起的社会责任,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一大助力。与法律人共勉,向社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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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谭松韵发言)

最后衷心的希望,该案能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指正,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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