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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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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资讯 |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02 17:25

江宏 律师

法学学士,对民商法领域颇具浓厚兴趣,为人谦虚谨慎并且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2019年4月举办的“镇江市第二届青年律师职业技能大赛”中,闯进辩论赛决赛并荣获“优秀奖”。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曾替多所中小学进行普法教育,并被派至当地司法所协助化解矛盾,替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积极地工作态度以及个人能力均被得到认可。期间亦参与并代理过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具有独特的思维方式以及较强的学习能力。



现如今汽车已经成为使用较为普遍的交通工具,例如上下班代步、自驾旅游等,正因如此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随之上涨。轻者轻微剐蹭财产损失,重者人身损伤。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



一、事故发生后如果是对方的全责,但对方不愿意赔付,甚至还没有保险,应该怎么办?


千万不要因为维修金额不大就自己花钱承担,不要花自己的钱为对方的错误买单!下面来看该如何正确处理:第一步先让交警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确定是对方的全责。第二步,拨打自己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保险公司先垫付自己的修车费用,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全责方追偿(此次事故不算自己的爱车出险,并且第二年的保费也不会增加)


二、何为“代位求偿权”?以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1)谁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此责任(2)遭受损失的一方不能因此损失而获取额外利益,所有的赔偿仅限于因此产生的损失。(也就是所谓的“损失填平原则”)


温馨提示

从代位求偿权设立的目的和考虑的原则来看,代位求偿权的主要依据之一为“损失填平”原则,而这一原则通常情况下仅对“财产保险”有效,而对“人身保险”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规定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在标的为人身保险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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