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云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6 11:15
数字经济是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在后疫情时代中国数字经济依然蓬勃发展,拥有着众多世界级的数字平台,已经形成了与美国并驾齐驱的全球两大数字市场,远远超过了身后的欧盟诸国等老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层面,数字经济与数字平台的治理、数字竞争规则的建设,数字巨头的反垄断监管等也成了我国法学界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南昆仑说法特邀南昆仑知识产权研究组为大家解析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经济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数字平台的竞争与反垄断问题,以便对我国数字经济的法律监管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数字经济是当下非常火热的一个概念,它的内涵较为宽泛,并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不断拓展延伸。在国家《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对其的定义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紧扣三个要素,即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数字平台则是这三者的完美结合,已经成为了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是数字经济时代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和商业模式。常见的数字平台有我国的百度、淘宝、微信以及美国的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等,他们的特点是以数据为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和运营策略。在公众的普遍认知中,这些大型的互联网平台热衷于用户规模的竞争,其基于自身享有的规模效应,资金技术、海量数据库等优势采用“大数据杀熟“、”二选一强制不兼容“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排挤,淘汰其他竞争对手,最终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针对这些不诚信地使用数据、资本、技术等要素来排斥正常竞争行为以获取或维持市场主导的行为,利用反垄断措施进行规制就成了必选项。 大型数字平台虽然都是采用数字化的运行模式,但是各自产出的产品和处理与客户以及第三方全体之间的关系方面却又不尽相同。有销售纯数字内容的平台,比如优酷视频,也有淘宝、滴滴、携程等分别销售实物产品、叫车服务、短期住宿等。这些具有不同市场技术以及盈利方式的数字平台,并不合适传统的行业性反垄断监管,它们各自体现出独特丰富的多样性,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扩展出更多更复杂的技术特征,对反垄断监管以及规制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提到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就要先了解市场势力的概念,市场势力是指卖方或买方不适当地影响商品价格的能力。具体到反垄断领域,市场势力是指将产出降低到平均竞争水平以下,并将价格不合理地提高到成本以上以便获取利润的能力。在现实中,企业规模与市场势力并不画等号,反垄断法并不因为企业规模庞大就进行规制,但是市场势力不合理得增加则会引起反垄断法的注意。 其次要指出数字平台具有的双边性,数字平台的实质是多个用户/客户群体进行商业性交换的场所,这些场所可以是网站、应用程序等。在数字平台的协助下至少两组相互依赖的用户/客户群体进行商业交易。例如淘宝、滴滴打车、美团外卖等,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易直接在的平台上完成。这些不同用户/客户群体形成了数字平台的多边。 考察数字平台的垄断的一个重要工作即是对其市场势力进行测度,双边性的特点无疑增加了测度的难度。首先要考虑数字平台双边的互动性,举例来看,数字平台一边不合理的价格增长看似符合使用市场势力,但是考察另一边就会发现所谓的价格增长已经被成本上涨所抵消。同样看似低于成本提供的服务也不能认定为是排斥竞争的行为,例如百度对用户免费提供搜索服务,但是不能因此认定其低于成本提供服务。 其次数字平台的所谓垄断性特征和其收入并不位于市场同一边,例如百度在中国互联网搜索市场份额超过85%,但居第三方机构QuestMobile统计其在互联网广告收入只占了4.8%,这时对百度测度市场份额应针对哪一边计算就是一个需要思索的问题,因为如果仅根据百度在搜索市场的份额就认定其对广告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难以成立的。 同时,评估数字平台双边市场势力时,无论以哪一边为基准都要考虑另一边的相应反应。饿了么在送餐高峰时提高送餐费是否意味着使用市场势力呢?因为在价格上涨的时候成本并没有明显增加,但是考虑到在需求量较大的时候合理配置骑手资源也能得到合理解释。 数字平台的垄断判断是一个极复杂的问题,本文只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可以看到如何合理界定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传统行业反垄断规制中将具有规模经济和效应的大企业进行分拆是常见的救济手段,但是数字平台中的巨头都具有相当数量的用户,并且在产业链中涉及众多供应商以及大量的雇员,采用传统救济手段进行结构性拆分并不是最优选择。强行对数字平台进行拆分将降低网络效应,也不可能提升消费者的福利。 根据我国的实践,强制各数字平台实现互通成为规制数字平台垄断的一个良好的救济手段。腾讯和阿里系数字平台占据了用户在网络空间的入口,并在用户使用时间等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在业务上进行无限扩张,通过业务上的扩张,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生态,并通过互相屏蔽形成了所谓的“护城河“。这种排斥竞争的行为给用户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并对新入企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迭代创新带设置了障碍。 工信部适时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通过政府有效干预与市场有效调节,打破主导的平台企业闭环运行的现状。 同时,在未来组建共同的云数据分享库也是规制反垄断的一项有益的救济措施。共同的云数据分享库意味着想类似信息的聚集,将在网络市场内提升竞争,提高数字资产的聚合价值,在运行良好的数字经济市场,相互竞争的企业可以做到主动分享信息。例如以提供网络搜索服务为例,共享的数据库将被所有的搜索平台获得,这将提升用户的搜索质量,提高消费的体验。同时所有的搜索平台将在算法、内容服务方面展开竞争。 有效地识别数字平台垄断行为,构建合理的针对垄断的救济手段是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需要需要深刻探讨的问题。数字平台具有其复杂的特征,但其本质依然是商品交易的市场,利用已有的反垄断手段和知识,可以基于具体事实对其进行反垄断分析。以反垄断法为首的法律保护工具和规制范式能够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经济发展,并提升我国数字经济再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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