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0511-85336999   0511-85338288
南昆仑说法 丨【知识产权特刊】浅谈商业标识的保护途径

南昆仑资讯news

南昆仑说法 丨【知识产权特刊】浅谈商业标识的保护途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6 11:16

商业标识是指市场经营者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用于标识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各类标志,包括商标(已注册或者未注册)、商号、商品包装、装潢以及域名等。商业标识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纯文字、图案、文字和图案的结合,甚至还包括三维立体图、店面的装修等。


商业标识具有区别和识别功能,能够把特定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相区分,因此它对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业标识承载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市场价值,包含着经营者多年的努力和心血,一些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对经营者而言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




在市场竞争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恶意侵害商业标识的现象,比如将别人长期使用的商号抢注为商标、把别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商号、仿冒别人的知名包装等等。


商业标识保护的方法途径有很多,我国目前的立法采取的是分散模式,《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包含了保护商业标识的规定,还有一些规定散见在行政法规与规章中。本文对各种保护途径的特点、效果和优劣进行简单的梳理。



01

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商业标识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后,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保护(未注册但驰名的商标给予有限保护)。注册商标的形式也是非常多样的,《商标法》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是经营者应当最优先考虑和最常用的方法,它的优点很多,一是权利清晰稳定,商标一旦注册后在商标局登记并在网站上公示,公众可以方便查询到,权利人、保护范围也很清晰,二是保护期限长,商标首次注册有效期是10年,期满前可以不限次续展,只要商标本身没有无效的情形,没有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可以永久拥有商标专用权,三是商标保护形式多样,文字、图形、三维标志甚至声音都可以通过申请商标被保护,四是维权方便、效果好,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裁判思路非常成熟,他人不得侵犯商标权,否则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此外商标权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质押等获取资金,实现经济价值。




02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商业标识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适合图案、色彩及形状为主的商业标识的保护,申请外观专利的商业标识需要达到“富有美感”和“新设计”两个要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优点除了权利清晰、维权方便效果好等特点外,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外观保护力度更强,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赔的额度相对更高,一个权利稳定的外观设计可以给设计人带来较好的商业利益。外观设计的不足是权利有时间限制,虽然新《专利法》将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但保护期限过后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03

通过著作权保护商业标识


商业标识中的商品名称、商品包装等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客体加以保护。一个商业标识可能同时构成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受到双重保护。实践中,许多经营者亦通过此种商业标识作品化的方式,延伸其知识产权权利边界。




相比于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权属在商业标识创作完成后自然形成,不需要专门申请。不足是权属不是很清晰,其没有统一的登记公示制度,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作为创作作品的初步证据,在权属产生争议时还需要提供作品创作的证据,比如创作底稿、原文件等加以证明。另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即标识要具有一定的创意,不能过于简单,否则难以认定为作品,不予以保护。著作权的禁用范围则仅限于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复制、抄袭,而无法禁止他人在未复制、抄袭的情形下进行与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创作。所以,著作权的维权不如商标维权和专利维权那么方便。




04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


上述的注册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都是由对应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创设的类似于物权的绝对权,而未注册的商标、未申请外观专利的商品包装、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的权益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这里核心是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可以看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能否受到《反法》保护的关键要看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即要着重考虑该标识是否具有区别度和可识别性,是否已与某个特定主体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已具有识别某个特定主体的商业标识作用,相关公众在识别该标识时能足以导致对市场主体的混淆和误认。


比如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侵权方面,法院会重点考量:哪个名称先注册使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被使用名称的名称使用时间、经营规模、地域和营业额?被使用名称的宣传情况、获奖情况、广告投放情况、媒体宣传报道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


可见,相比于前面3种维权途径,通过《反法》维权对权利人要求更高,举证更加困难,是否能够认定侵权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更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综上,商业标识的保护规则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具有不同的维权途径,经营者应当综合分析利弊,可以选择其中一条也可以同时采用多条路径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每种维权途径都有其利弊优劣,如何对其分析和选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法律专业人员应当结合经营者的名称、外观、装潢等商业标识的具体特点和需求进行综合分析选择保护途径。当然,经营者也不能利用规则谋求非法利益,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比如恶意抢注他人已经合法使用商标或商号。法律评判复杂纠纷中的是非对错,最终还是要回到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上来。


END




COPYRIGHT ©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保留一切权利.ICP备 苏ICP备10024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