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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两卡犯罪”涉及罪名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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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两卡犯罪”涉及罪名之辨析

作者:韦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16 11:20



前言

近年来“反诈”一直是国家宣传的重点,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受害人受骗后资金往往流入境外难以追回。而这背后又离不开各种洗钱活动,俨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灰色产业链,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展了“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的常见罪名除了诈骗罪,还有两个常见罪名:一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另一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今天主要针对诈骗罪、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先了解三个罪名关于刑期上的差别:


#01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帮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在实践中电信诈骗案发时往往涉案的数额都在几十万以上甚至上百万,虽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根据涉案数额有不同的处罚刑期,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往往也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实践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有相似处并一直伴随着争议,甚至帮信罪有可能转化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此可见涉嫌的罪名不同会造成刑期上的巨大差距,为此我们必须了解清楚两卡案件中不同的嫌疑人到底涉嫌何种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

以信用卡为例:

(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实务中,对于实施了提供银行卡并转账、取现或刷脸等行为的认定也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单纯提供银行卡的,才构成帮信罪,如果还帮助完成其他验证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帮助完成验证行为也应以帮信罪定罪而不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构成何种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帮助资金支付结算而不是为了妨害司法追查犯罪所得应认定为帮信罪反之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实务中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涉案数额也存在这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查证的上游犯罪部分事实进行定罪量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全部支付结算金额进行量刑。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认定的证明标准应高于帮信罪应有完整的证据锁链,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会大大扩大罪名的适用以及罪行的失衡。


今天笔者仅就两卡犯罪中主要涉及的三个罪名做了简要辨析,如有错误烦请大家指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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