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9 15:19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传统形式的腐败形式逐渐被揭露和打击,一些腐败行为则以更加隐蔽的形式继续存在。新型受贿罪的演变,使得受贿行为常常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甚至借助技术手段进一步隐蔽化。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新型受贿罪的伪装术及其法律认定。
某工程管理处处长梁某,在为私营企业主宋某承揽项目提供便利后,明知其资金充裕,仍“出借”86万元并按月收取24%的利息。宋某将资金用于低收益理财,10年间支付利息227万元。表面的借贷关系下,双方未签协议、不设还款期限,梁某稳赚高额回报。(2024年9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如何准确认定放贷收息型受贿》) 双方无真实借贷合意:宋某资金充裕无借款需求,资金用于低收益理财(年化<10%)却支付24%年化利息,且未签协议、不设期限、零风险。根据“两高”关于受贿案件司法解释,虚假借贷中“利息”实为权钱交易对价。《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贷双方利用“借贷”之名行受贿之实,借贷合同无效,利息当然不受民事法律保护。本案的借贷关系缺乏真实性,无合理事由、资金用途异常、权利义务失衡,227万元利息远超正常资金占用成本,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该行为符合放贷收息型受贿罪构成要件,其兼具权钱交易本质与虚假民事外观,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某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600万元,追缴全部赃款。法院查明,其利用工行、招商局、光大集团等多岗位职权,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等领域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折合6043万余元。作为金融系统资深官员,李某从地方分行行长升至央企“一把手”,退休13个月后被查,暴露出“退而不休”的腐败隐患。纪委通报指出其“靠金融吃金融”,存在违规持股、干预人事、家风失管等多重违纪,涉案时间跨度近30年,是金融领域复合型腐败的典型。(2025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 复合型受贿犯罪是权力滥用的系统性腐败样态,其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多维度职权交叉滥用实现利益输送。以李某案为例,其利用金融系统多岗位职权,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等领域形成“职务闭环”,通过直接审批、干预人事、违规持股等方式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折合6043万余元,暴露出“全链条”腐败特征。此外,李某“退而不休”的持续腐败,契合司法解释关于“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认定标准。复合型受贿的系统性还体现在权力异化的多维性,既有“靠金融吃金融”的行业性腐败,亦有家风失管导致的“家族式腐败”。
某高校副院长杨某幕后操控母亲名下公司,以“合作投资”名义占有后勤公司股份,通过虚假分红收受1200万元。其手段包括:①身份隐身(用父母名义持股);②形式合法(签订虚假合作协议);③收益分期(以经营分红掩盖贿赂)。(2024年04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揭开腐败表面的“合法”面纱》) 在“影子股东”型受贿中,违纪违法者利用特定关系人实施代持,形成“身份隐身、形式合法、收益分期”三重伪装,通过亲属代持股权规避监管,签订虚假协议掩盖权钱交易,以“经营分红”名义分期收受利益。案件要点聚焦在资金流向核查实际出资、履职记录查证经营参与、行业对标检验分红合理性。此类行为本质是“挂名领薪型受贿”,该模式突破传统受贿形态,以代持外壳、利益输送内核重构权钱交易,为新型受贿罪提供形式合法性剥离、实质违法性论证的认定范式,彰显对“影子股东”代持游戏的精准打击。
国有A公司董事长甲之妻丙控制D公司。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销售金属制品,市场供不应求)总经理乙提议:2012-2014年D公司作为中间商,从B公司采购金属制品转售私营C公司。D公司先收C公司货款,扣除差价后支付B公司,累计获利650万元。甲默许此安排,乙意图通过让甲丙获利换取职务晋升。(2024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罪名与案例丨商业机会型受贿的认定思路探析》) 在新型受贿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常以市场化交易伪装权钱交易,典型如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创设无风险商业机会,通过虚构交易环节、空壳公司“转手套利”等方式收受财产性利益。此类行为需穿透民事外观,紧扣权钱交易本质。主体要件上,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虚构交易环节、规避市场竞争,利益输送与职务行为具有直接对价关系;主观明知交易无必要性且特定关系人未实际经营、不担风险;客体侵害职务廉洁性与市场公平。分析论证时,需运用穿透思维,审查交易必要性、利益合理性、风险真实性,如国有公司高管授意增设配偶控制的空壳公司转售牟利,虽具公司独立人格形式,但实质是职权变现,650万元差价系职务对价,构成商业机会型受贿。 随着科技的进步,腐败行为也借助技术手段进一步隐蔽化。姚某长期从事金融科技监管工作,凭借自身的“懂技术”,借助虚拟货币完成巨额受贿,在职期间,其利用政策制定、项目审批等职权,在金融信息系统采购、技术服务机构业务拓展等环节,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2025年2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防治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廉洁风险》) 姚某案是虚拟货币与钱权交易最具代表的案例之一,也是官方明确披露的首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随着科技发展,新型受贿罪借助虚拟货币等技术手段呈现高度隐蔽性。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其具有经济属性和交换价值,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特征。该案中,姚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区块链技术掩盖资金流向,形成技术和身份伪装的复合型腐败。司法机关通过资金穿透调查、关联关系锁定及财产属性论证,突破技术壁垒,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案标志着对“技术型腐败”的法律定性突破,强化了虚拟货币作为受贿对象的司法认定。
结语 新型受贿罪的隐蔽化演变,对司法实践提出穿透式审查的更高要求。法律人既要精准把握刑法第385条的立法精髓,准确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更需锤炼识破“民间借贷”“影子股东”“期权腐败”等新类型犯罪伪装的专业能力。刑事律师在个案辩护中,应融合资金流向追踪、行业数据建模等技术手段,以法律逻辑解构复杂交易表象,结合证据分析"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新类型权钱交易,积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既需要强化《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协同适用,不断关注腐败犯罪认定标准的动态更新,更要求法律共同体以穿透式思维应对新型复合型腐败,在个案办理中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 作|者|简|介 郭弘越,现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从事刑事辩护领域。专注受贿、职务侵占、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擅长公职人员履职边界界定、企业高管权力架构刑事风险分析。深度参与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涵盖证据链重构、钱款流向梳理、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等核心辩护环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政策,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同时参与处理多类型开设赌场、侵犯著作权、容留卖淫、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开发票等刑事案件,为个人及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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