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30 14:50
在商业活动的复杂生态中,挂名股东现象屡见不鲜。出于规避法律限制、隐藏真实身份、满足公司设立条件等多元考量,实际出资人选择借他人名义参与公司事务,挂名股东由此产生。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资本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减资程序的调整尤为显著,这使得挂名股东在寻求退出、实施减资时,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挑战。如何在完成代持股使命后安全“退场”,成为挂名股东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张女士曾在其弟张先生创办的甲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挂名股东。甲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女士与张先生分别登记持有 10%、90% 的股权。新《公司法》实施后,二人共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减资手续,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缩减至 100万元。此次减资过程中,张先生的持股金额由 900万元减至 100 万元,张女士则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完成退股,公司类型也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然而,甲公司及张先生的债权人刘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公司、张先生及张女士列为共同被告。刘先生主张,案涉债务形成于张女士担任甲公司股东期间,而此次减资行为严重影响其债权实现,故要求张女士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面对诉讼,张女士辩称自己仅是挂名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与出资,且已通过合法定向减资退股,不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向刘先生借款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后减资至100万元,减少的900万元注册资本中包含张女士认缴的 100万元。在整个减资过程中,甲公司既未依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刘先生,也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更未向刘先生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履行减资通知义务,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行为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均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行使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法定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判决张女士需在减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甲公司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挂名股东的责任边界
1.登记公示的公信力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股东身份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挂名股东不得以与实际出资人的内部代持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即便未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挂名股东仍需承担登记股东的法定责任。
2.外观责任的法定约束
债权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主张权利时,无需探究股东间的内部关系。法律通过“外观责任”制度保障交易安全,挂名股东需为登记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定向减资的法律规制
1.实体要件的严格限定
依据《公司法》第224条,定向减资需满足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条件。本案中,张女士虽符合定向减资的实体要求,但仍因程序瑕疵承担责任,凸显减资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2.程序要件的刚性要求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减资需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公告”三重法定程序。任何环节缺失都将导致减资行为无效。本案中甲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即构成程序违法。
(三)债权人保护机制解析
1.异议权的行使规则
债权人在接到减资通知30日内或公告期满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该权利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债权人需及时行使。
2.责任追索的法律依据
当公司违法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4 条,要求违法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即为该规则的司法实践体现。
(一)挂名股东风险防控策略
1.代持行为审慎决策
建议优先避免挂名持股,若确需代持,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公证,明确约定双方在减资等关键事项中的权利义务。
2.减资程序全程把控
参与减资时,挂名股东需监督公司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留存资产负债表、通知凭证等关键证据,要求公司出具债务清偿承诺书。
(二)公司合规操作指引
1.减资前风险评估
减资前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确保减资决策合法合规。
2.减资程序规范执行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减资决议合法有效,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程序符合要求,建立完善的减资档案管理制度。
(三)债权人维权行动指南
1.债务动态监控
建立常态化的债务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制,重点关注减资公告,及时评估减资行为对债权实现的影响。
2.多元维权路径
发现违法减资时,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可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深刻彰显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司法刚性,明确了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边界,也凸显了公司减资程序合规的重要性。对于挂名股东、公司经营者及债权人而言,唯有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强化合规意识与风险防控,方能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困境。
作|者|简|介 孙路,中共党员,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系华东政法大学在读法律硕士。具备十年以上银行、券商金融领域从业经历,曾任职金融机构高管,主导营业部运营管理及业务战略规划,在银行信贷、证券基金、财务管理等业务板块沉淀深厚实务经验,持有证券从业、基金从业等多项专业资质 。 在执业过程中,秉持 “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核心” 的宗旨,依托金融与法律复合知识体系,善于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手段,破解企业复杂法律难题。同时,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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