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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离婚视角下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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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离婚视角下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判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1 14:40

摘要

在中国家庭文化背景下,父母于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是一种普遍的家庭互助行为,兼具财产代际转移与维系子女婚姻稳定的双重意图。此类出资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极易引发财产纠纷,其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于出资性质的界定(借贷抑或赠与)、赠与对象的判定(夫妻双方或一方)以及离婚时的公平分割规则。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通过梳理典型司法案例,阐释“约定优先、无约定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的裁判原则,并强调在裁判中需融入婚姻家庭的团体性与伦理性考量,以实现利益平衡与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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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推定;财产分割;《民法典》


PART.01
一、问题的提出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提供经济支持,是中国家庭伦理与财产实践的重要体现。然而,由于出资时多缺乏明确的法律约定,一旦子女婚姻解体,便极易围绕资金性质与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从法律演进视角看,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已从早期偏重物权登记形式转向更为注重当事人真实意思和家庭本位的实质审查。当前的核心难点在于,如何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合理界定父母出资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这要求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套用一般合同法或物权法规则,还需要充分考量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与家庭生活的合作本质,以避免个案中的显失公平。




PART.02
二、出资性质的认定:借贷与赠与的区分裁判路径

(一)明示约定优先:书面证据的决定性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石。若父母与子女夫妻双方就出资性质存在清晰的书面约定,如签订《借款协议》或《赠与合同》,法院通常直接依据约定内容进行认定。书面文件是证明双方合意的最有力证据,能有效防范事后反悔或虚构债务的风险。

例如,滕州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典型案例中,党某主张其父母出资的9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借贷凭证。法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结合父母出资资助子女安家的常情,应推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案凸显了书面约定在定分止争中的关键作用。

(二)无约定时的举证责任与推定规则

在当事人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资性质的认定依赖于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综合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文将无约定时的出资导向“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逻辑,实质上强化了“赠与推定”的倾向。

实践中,若父母主张出资为借贷,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供转账记录。其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主张赠与的子女或其配偶一方。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1619号案件中,父母提供了完整的转账凭证,完成了借贷的初步证明。子女方主张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父母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加之购房背景与子女实际需求不符,法院未支持其主张,认定法律关系为借贷。

然而,推定过程需注入伦理考量。若仅有父母与己方子女的单方事后补签借条,且父母长期未主张债权、家庭共同使用房屋等,则应谨慎认定借贷关系,避免违背家庭互助的本意和损害配偶方的合理信赖。




PART.03
三、赠与对象的判定:以夫妻双方为原则,以一方为例外

(一)一般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共同体价值的尊重。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其意图通常是支持子女的整个新生家庭,而非仅仅给予其个人。因此,司法实践普遍遵循“无明确指明,即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的原则。

相关裁判逻辑可类比于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纠纷,这种强调“婚后家庭共同受益”的理念,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夫妻财产的一体性。

(二)例外情形:认定赠与一方的严格条件

将出资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例外情况,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父母存在“只赠与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例外:

1.产权登记指向明确: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2.意思表示明确:父母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文书或可追溯的电子信息等方式,明确表达了“此出资仅赠与我儿子/女儿个人”的意思。

需注意,仅凭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尚不足以完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仍需结合出资背景、婚姻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如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案中,法院结合婚前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及登记在一方名下等多重因素,将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此逻辑可谨慎延伸至婚后出资,但必须严格限制适用条件,防止架空对非出资方配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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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4
四、离婚财产分割:综合衡平的多因素考量模型

离婚时分割包含父母出资的房产,不应简单按出资比例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还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综合衡平。

1.过错因素: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向无过错方倾斜。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中,判决过错方仅分得40%的共同财产,充分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2.婚姻贡献与存续时间: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对家庭的劳务贡献、情感投入、协助赡养对方父母等行为,均是重要考量因素。对于婚姻存续时间长、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在分割时予以适当多分。反之,若婚姻存续时间极短(如“闪婚闪离”),且一方对家庭财富积累贡献甚微,则可在分割时调整比例,以避免对父母财产造成不当侵蚀,实现实质公平。


PART.05
五、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对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的处理,应构建一个以“意思自治为先、家庭本位为核、综合衡平为要”的裁判框架。具体而言:第一,严格遵循约定优先,明确书面证据的核心地位;第二,无约定时,出资性质推定为赠与,赠与对象推定为夫妻双方,例外情形需有充分证据;第三,离婚分割时,应超越单纯的出资来源分析,纳入过错、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多维因素,进行柔性裁判。

未来司法实践将继续深化对《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在个案中敏锐洞察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既保护出资父母的财产权益,也要维护夫妻特别是弱势一方的公平利益,从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ND


作|者|简|介

35何亮G28A7377.jpg何亮律师

何亮,江苏南昆仑(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管理学学士。该律师从事民商事诉讼、破产业务。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纠纷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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