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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案例-关于C919大飞机项目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非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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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案例-关于C919大飞机项目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非诉法律业务

作者:许峰 发布时间:2018-03-13 17:02

1.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中外合资项目谈判                             

案件代理时间:2010915                        

代理律师姓名:许峰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公司  非诉项目 中外合资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关于C919大飞机项目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中的非诉法律服务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许峰

案情简介

C919大型飞机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16个重大专项之一。让中国的大飞机飞上蓝天,是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

2010年9月,经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介绍,镇江鼎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具有国际适航认证的爱励国际公司进行了合资谈判,我作为中方企业法律代表,参与了整个谈判过程。

在合资谈判过程中,我提出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在原则性问题上据理力争。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该项目的商务谈判一直在国家战略的轨道中平稳行进。最终促成了这个总投资18亿美元、为C919优先供应机身、机翼的重大中外合资项目。

【争议焦点】

作为具有国际适航认证的跨国集团,爱励国际公司在合资项目谈判的初始阶段就表现出相当的优越感,对合资公司股权分置、董事会架构、董事会议事规则、高管人选、经营期内单向回报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单方要求。具体为:

1、针对股权分置方案,外方提出绝对控股愿景,中方持股比例控制在10%以内;

2、针对董事会架构,外方提出3人组会、2:1的方案,由外方占简单多数席位;

3、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外方提出将大多数审议事项放入“普通决”,其余审议事项放入“特别决”;

4、针对高管人选,外方仅提出总经理人选由中方提名,其他诸如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和各分管副总均由外方提名;

5、针对经营期内单向回报,外方提出50年合资期限内每年享有5000万净现值的单向回报。

针对外方提出的上述种种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要求,我作为中方团队中的法律代表,提出下述法律意见:

1、考虑到中方企业处于IPO申报期,为了避免并表,合资公司可以由外方控股,中方持股比例设置在19%,但是,待合资公司投产后,中方可视自身情况,采取单方增资的方式,稀释外方股权比例,届时,外方须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2、针对董事会架构,可以采取5人组会、3:2的方案,由外方占简单多数席位,但是,副董事长人选由中方确定;

3、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由中方筛选出合适的重大审议事项,并将其全部放入“一致决”中;

4、针对高管人选,中方应在总经理、相关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岗位上享有确定权;

5、为维护中方自身和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否决外方提出的净现值要求,合资双方都不予考虑单向回报问题。

【案件结果】

经多轮磋商,外方全盘接受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合资公司爱励铝业(镇江)有限公司于20113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在董事会架构和高管人选这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好理解。其他三个方面存在的法律理解是:

一、关于“并表”问题

母公司持股超过50%是,理所应当并表。在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未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在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关于“一致决”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有普通决、特别决和一致决三种。

1、普通决为过半数董事通过即生效;

2、特别决为三分之二董事通过即生效;

3、一致决为全体董事通过方才生效。

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律师一般采取将重大事项尽量多的放入一致决内容中。

三、关于“净现值”问题

1、净现值(NPV)=未来现金净流量现值一原始投资额现值;

2、计算净现值时,要按预定的贴现率对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贴现,预定贴现率是投资者所期望的最低投资报酬率。净现值为正,方案可行,说明方案的实际报酬率高于所要求的报酬率;净现值为负,方案不可取,说明方案的实际投资报酬率低于所要求的报酬率。

3、当净现值为零时,说明方案的投资报酬刚好达到所要求的投资报酬。所以,净现值的经济实质是投资方案报酬超过基本报酬后的剩余收益

关于外方提出的经营期限为支付年限、以5000万/年为支付标准的净现值回报方案,其本质上是透支合资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对合资向对方也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严重违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法治精神。

结语和建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中外合资项目中的法律条款谈判,该项目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管控下展开谈判,真正实现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我们作为律师,仍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保障中方合法权利,守牢祖国战略底线,进而在世界上树立我们新中国律师的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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