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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品原创 | 小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不以钱少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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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品原创 | 小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关注的问题 ——不以钱少而不为

作者:胡奥朋 发布时间:2018-05-0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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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小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直是一个热点和很难解决的问题,倒不是因为法律关系的复杂,而是因为一些企业的不重视,导致碰到此类问题,时常是维权成本较高,最终以企业认栽而告终。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小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认为企业在做此类业务时,应当关注好几个问题,方可大大减少风险。

本案中,国内某公司以FOB的价格条款出口至欧洲卢森堡一批货物,货值近20万美元,在出口这批货物之前,该公司已经和买方确认了货物的材质要求均符合买方的质量要求,以及买方所在国的标准。但该货物到港后,买方以货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付款。


此类小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实务中一般有如下几种特点:

【一、忽视法律问题】

一般进行这样小额国际货物买卖的企业,很多都不是以国际货物买卖作为其主营业务,往往由外贸业务员一人身兼数职,基本合同以形式发票PI代合同作为依据,很多条款全部由外方来起草或根本约定不明,企业往往只关注此类业务的利润,而认为由信用证付款或者提前收取一定金额的电汇基本可以杜绝风险;


【二、经常因成本问题选择FOB条款】

如上条所述,很多企业忽略了条款设计,以为追求利润,时常选择FOB条款,导致从货代开始全程就由外方掌控,无单放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到的案例,出口方在未付款之前就提出材质不符合所在国标准,显然是无单放货造成的;


【三、对法律政策的不了解】

因为对此类业务的不重视,导致做过一单业务认为外贸业务可复制性强,此类小额国际货物买卖,如有的企业同意信用证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企业因经验不足,不仅犯了贸易中的基本错误,同时审单失误,在贸易中处于被动,承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本律师审查了本文案例的全部材料,包括全部往来文件、电子邮件,告知企业可以从三方面来挽回损失:

1、直接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2、向货代追究无单放货的责任;

3、发律师函,并向所在贸促会、商会报告此事,并着手向中信保进行索赔;

并向企业告知上述三种方法存在的风险:

方案1:诉讼或仲裁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不利于案件的解决;

方案2:因货代临时将货物收回,可能追究到的只是无单放货的部分损失,最终很可能还需要向买方索赔或退回货物;

方案3:建议立即发律师函,并请求贸促会与商会的协助及时发催款函,并着手准备向中信保提出赔付的材料。


随后,本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向外放发律师函,并联系所在行业协会发告知函,在对方收到所有函件的第三天,对方客户付款。


以上案例的顺利解决,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在此类小额国际货物买卖中,企业究竟应当关注哪些问题,才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一、关注调查买家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机构如邓白氏等进行调查。通过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得到尽可能多的买家信息,以做到从源头防范贸易风险。

二、是关注贸易合同条款,付款方式坚持对方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并由第三国保兑等;并要求对方电汇部分预付货款,发货前以电汇方式付清全部货款,或者TT电汇全额货款,否则不予发货。

三、关注双方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的联系,务必保留双方联系的证据文件。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保留的所有往来书面文件、邮件等均可作为证据。并关注往来文件上对方的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传真等,这些都是一旦对方否认有邮件往来的有力证据,本案中本律师阅读了近50封对方的往来邮件,这样利于律师更好的判断案情,提出精准的法律意见。

四、关注保险,建议出口企业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企业在出口贸易发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分担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而且其国际商账追收和境外追收业务依托全球追收网络,也可帮助出口企业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如赔付成功,最多可以赔付至货值的70-90%,且流程很快,另外在理赔过程中,注意理赔的时效性,防止超过时效无法赔付的情况发生。

五、关注以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国际贸易牵涉面杂,发生贸易纠纷后,我国企业往往妥协了事,而使印方一再得益,自己合法的权益受损。而目前,本所可以承办各类涉外诉讼、仲裁案件,并可通过我所,联系海外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海外,通过催款、起诉等合法途径解决贸易纠纷。

六、关注目标国贸易合法性,可以依靠当地律所,第三方咨询机构,在业务开产前对业务行为合法化做尽职调查,以便进一步开拓市场。

七、多依靠行业协会,如国际商会,贸促会等机构,一方面上述机构拥有丰富的国内外资源,另外对于小微企业,上述机构还有如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更好的为企业减轻出口业务的风险。


总之,小额出口业务虽然金额不大,但也应当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往往在企业出口业务积累的过程中,一不小心处理不当,会导致一年或者几年的利润付诸东流。我们应当正视处理此类业务之前的法律咨询与设计,做到“不以钱少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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