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投诉称,Q律师在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没有为投诉人尽职尽责,忽略合同约定,将有关案件重要证据有意不提交法院,隐瞒证据真相,怀疑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有意将本案输给对方当事人,使投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要求追究Q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赔偿投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被投诉人辩称, 其在代理投诉人案件一审中,并无重大过错,在被投诉人业务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故意隐瞒证据真相,有意将该案输给对方毫无根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签署,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日投诉,该投诉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5月30日,Q律师使用加盖E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以E律师事务所名义与投诉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Q律师代理被投诉人(被告)与某有限公司(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相关事宜,一审代理费25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10000元,余15000元一周内支付;若有二审,代理费10000元,上诉材料收到日支付。Q律师未向E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后,投诉人向Q律师支付律师费25000元,Q律师未将该25000元交给E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律师费发票。其后,Q律师以加盖E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所函代理投诉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代理一审案件期间,Q律师转至R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投诉人赔偿原告损失140余万元。Q律师于2018年9月30日左右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5日之前代书上诉状。投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其他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16日,二审法院受理上诉。2019年4月2日,二审法院改判由投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90余万元。投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4月20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同年8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重审《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原二审民事判决结果,驳回投诉人的再审请求。
2020年8月10日,Q律师向投诉人退回律师代理费共计25000元。
律师协会对Q律师的违规行为不处分。
本案中,Q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构成违规,应当受到行业处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才给予不处分的决定。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书按规定统一办理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在接受委托后,要及时在律所办理案件登记,同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将代理费付至律所账户,避免因私自接受委托、私收代理费用导致违规收案、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收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