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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党建丨《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一期•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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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党建丨《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第一期•2024年8月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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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人人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自2024年8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所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Q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违规收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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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Q律师在案件中具有重大过错,没有为投诉人尽职尽责,忽略合同约定,将有关案件重要证据有意不提交法院,隐瞒证据真相,怀疑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有意将本案输给对方当事人,使投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要求追究Q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赔偿投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被投诉人辩称, 其在代理投诉人案件一审中,并无重大过错,在被投诉人业务能力范围内尽到了代理人的职责,投诉人指责被投诉人故意隐瞒证据真相,有意将该案输给对方毫无根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签署,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日投诉,该投诉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时效。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5月30日,Q律师使用加盖E律师事务所公章的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以E律师事务所名义与投诉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Q律师代理被投诉人(被告)与某有限公司(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二审及强制执行相关事宜,一审代理费25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10000元,余15000元一周内支付;若有二审,代理费10000元,上诉材料收到日支付。Q律师未向E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委托代理合同》签署后,投诉人向Q律师支付律师费25000元,Q律师未将该25000元交给E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律师费发票。其后,Q律师以加盖E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所函代理投诉人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代理一审案件期间,Q律师转至R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投诉人赔偿原告损失140余万元。Q律师于2018年9月30日左右签收一审《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5日之前代书上诉状。投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其他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16日,二审法院受理上诉。2019年4月2日,二审法院改判由投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90余万元。投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4月20日,再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同年8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重审《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原二审民事判决结果,驳回投诉人的再审请求。


2020年8月10日,Q律师向投诉人退回律师代理费共计25000元。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Q律师的违规行为不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Q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构成违规,应当受到行业处分。由于已过追诉时效才给予不处分的决定。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接受委托人委托时,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书按规定统一办理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在接受委托后,要及时在律所办理案件登记,同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将代理费付至律所账户,避免因私自接受委托、私收代理费用导致违规收案、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收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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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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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C律师及杨某等人利用投诉人对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无知进行诈骗,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占投诉人房产的目的。在诉讼活动中,冒充投诉人签名法律文书,属于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涉嫌虚假诉讼。


被投诉人C律师辩称:Y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委托指派C律师担任杨某代理人,收案程序合规合法。杨某所提交的材料显示,投诉人向杨某借款185万属实,不存在C律师帮助杨某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2018年9月7日当天早上,投诉人带着其成年女儿到一审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听取了调解方案后当即表示借款属实同意调解,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内容是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投诉人投诉的内容纯属虚构,C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依法依规,不存在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1、投诉人所述的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投诉人与苏某、黄某、聂某、龙某和银行等民事案件,C律师均不是上述案件的代理人,没有参与上述案件。


2、投诉人所述的“叶某聘请了C律师”不属实,没有证据显示叶某与Y律所及C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


3、投诉人所述的杨某与投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与Y律所于2018年8月27日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由Y律所指派C律师担任杨某的代理人向投诉人提起诉讼,代理费4万元,Y律所于2018年8月27日给杨某开具了金额为4万元的发票。起诉后,杨某与投诉人于2018年9月7日在一审法院达成调解。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C律师的投诉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C律师及Y律所收案手续合法合规,投诉人本人亲自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调解,现有证据不能证明C律师具有违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但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执业过程中要尽量做到认真、仔细,近几年来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及代理不尽责行为为由投诉律师的案件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唯有谨慎执业,把工作做到细处,不承诺案件结果,给当事人提供咨询及沟通案情时谨遵事实和法律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的保护律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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