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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新法速递 || 2020《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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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新法速递 || 2020《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读

作者:魏骏 发布时间:2020-03-20 11:11

总体定位

时隔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对2002年起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做出修正,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较早的解释条文已经严重过时,本次修订进行了大量的删改。但请放心,修订后的《证据规定》与2017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民诉解释》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方面的规定大体相同。除了少部分修改外,更多的是对操作层面作出细化规定。下面将对这些改动中较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解读。


修改型规定解读


1、自认无须特别授权

第 5 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2、拓展了作出自认的具体方式

第 3 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3、变更诉讼请求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 53 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 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扩张了质证的进行阶段

 60 条 第一款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5证人出庭规则的修改(第90条)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新增型制度解读


1、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力

第 6 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即:(1)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自认独立;(2)必要共同诉讼:明确否认默示认可。


2、细化了电子数据的具体内容

第 14 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增加了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 26 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拓展和细化

第 47 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 48 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1)细化了“控制书证”的判断标准


(2)扩张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空间: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增加了证人宣读保证书的制度

第 71 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6有关程序性事项证明标准

第 86 条 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7、增加了私文书证真实性的判断规则

第 92 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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