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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快讯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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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快讯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作者:蔡勇 发布时间:2020-04-26 10:12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虽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世界经济趋于下行,但中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的基本趋势不变,《中国制造 2025》、《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等国策的深入推进和落实,将会对产业变革产生深远影响,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对软件产业的需求将更加强劲,尤其是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大数据软件产生更高、更广泛的需求。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不对称、法律知识的缺失、软件开发行业的特点等原因也导致软件开发过程中纠纷不断增多,根据笔者通过大数据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仅网上可查的软件开发纠纷案件每年增幅就达到62%以上。


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等各行各业。


从中国国情发展需要来看,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对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实现对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行业。通过案例分析笔者发现其中绝大部分矛盾是由于软件前期开发计划阶段、需求分析阶段约定的不清晰,义务履行不规范、不完整,专业术语理解歧义、交互验收体验不好等原因造成的。作为法律人有必要对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合同审核,法律宣传时,可以有目的的起到减少矛盾、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富强,添砖加瓦贡献一分力量。


基于上述背景结合笔者和本所李云峰律师合作代理的一起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探讨一下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疑难问题和解决方案,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广告中心签订了《软件项目外包开发合同》,委托广告中心为其设计微信小程序,用于商业推广、经营。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支付了阿里云服务费。但广告中心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向科技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UI(用户界面)设计软件,致使项目一再拖延,后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再支付部分软件开发费用,广告中心承诺15天内提供符合要求的UI设计软件。


但广告中心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没有能够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程序开发和BUG修复工作,广告中心认为其没能按时交付的原因是科技公司不断要求增项造成的,他们已经完成了软件设计,是科技公司没有及时通过验收。科技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要求增项,广告中心设计的软件有大量BUG一直没有进行修复,完全无法进行商用。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广告中心单方下架了该程序,导致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期待的项目没有得到任何回报,损失惨重。


科技公司随后委托我所代理申请仲裁,本案经两次开庭、举证质证,双方五次提交代理、答辩意见,最终仲裁裁定广告中心违约,解除合同、退还开发费用,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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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UI设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签订的软件项目外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广告中心应按照“需求文档”要求,完成H5页面及会员、电子名片、商城等经科技公司确认的UI并保证相关功能的实现。


广告中心主张其设计的软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现在存在的大量BUG和逾期原因是因为科技公司不断要求增项产生的。科技公司认为他们委托设计该软件的初衷是商业应用,需满足人机交互、操作逻辑、界面美观的整体设计,并不仅具有相应的图形界面,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有大量BUG存在。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两点:一、科技公司所主张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范围之内;二、原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就软件应用增项或开发新功能达成了合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软件开发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方对于软件相应精通但需求方更注重实用效果,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软件产品,双方在对彼此领域都不熟悉的情况下应及时沟通,开发方只有根据委托方需求才能设计出符合合同目的的产品,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软件具体功能的完善和修复,不应该视为增项,这符合软件开发行业的特点。


为了避免上述争议,最好尽可能的在合同中对设计软件的初衷、要达到的效果、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案进行明确和预判,尽可能的进行详细约定,在产生矛盾时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进行相应解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考虑到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功能众多,通常仅约定软件的主要功能及其子功能,不可能就所有的技术细节进行约定。因此在对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开发范围之内时,应当特别注意参照行业习惯进行解释,如果争议的具体技术功能属于此类软件通常应具备的功能,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客户或根据常识普遍认为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将争议问题排除在合同约定之外或认为就是增项。


对于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变更本质是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更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还是应进行书面约定,或遵循合同要约承诺规则,不能简单的通过聊天记录提出了要求就认为是合同变更,在上述案例中广告中心认为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发送的明确说明供其参考的六个UI界面链接就认为需求变更了六次,显然是于法无据的,毕竟软件开发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事项,有个测试的过程,并不是只要设计出来符合要求的UI就完成了开发工作。


(二)关于软件的交付和验收

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交付和验收也是常见的争议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广告中心主张其已经完成交付,虽然双方对软件存有BUG还有争议,但在软件完成交付的情况下,科技公司没有如期支付剩余设计费用构成违约,广告中心有权下架软件并拒绝交付源代码。


而科技公司认为该软件存在:(1)跳转设置紊乱无逻辑性。(2)滚动商品图片无法滚动。(3)页面加载不流畅经常卡住。(4)退款功能无法实现。(5)信息搜集错误 (6)专栏页面乱码、排列缺失。(7)积分退款无法到账等大量BUG;预先设置的功能没有实现,无法投入商用,因此不能通过验收,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不认可广告中心交付了合格的软件。


双方分歧的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混淆了交付验收和交付软件两个不同的概念,广告中心认为完成了需求文档约定的UI,并且在开发者手机上进行了测试,应该就可以交付使用了。而科技公司的判断往往不是技术协议、需求文档等,他们关心的是业务能否在系统中运作,并且运行良好,是否能解决真实问题,并以此作为检验项目验收的标准。


为了避免以上争议,笔者建议开发者不仅要重视前期的UI确认问题,更要做好收尾工作细致考虑用户体验,围绕用户为中心进行产品设计、开发及维护,而不是让用户去适应产品。因此在开发初期就要认真对待需求的交互方式、使用习惯等问题和客户进行深入讨论需要达到的效果并落实到书面,站在客户角度综合考虑交互流程、交互逻辑、页面元素的交互细节、交互动效、不同屏幕尺寸iOS与Android端的适配、操作的易用性与使用体验等问题,在进行验收时要和客户一起进行并要求客户对验收效果进行书面签署确认,尽量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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