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之辩
某公司从事研发网络工具类APP,在APP内插入广告,通过向手机用户推送广告谋利,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终止对该案的侦查。
办案结果:终止侦查,支持辩护律师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的辩护意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转为行政案件予以行政处罚。
代理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明忠李映联系方式:136152271155
电话:0511-85336999
邮箱:mail@jsnkl.com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天桥路旭辉时代大厦16,17,26楼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