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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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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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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之辩

某公司从事研发网络工具类APP,在APP内插入广告,通过向手机用户推送广告谋利,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1124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终止对该案的侦查。

办案结果:终止侦查,支持辩护律师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的辩护意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转为行政案件予以行政处罚。

代理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明忠李映联系方式:1361522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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