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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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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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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之辩

某公司参与市政项目的投标,被控系内定中标人并串通多家公司陪标该项目,并终获得总承包权,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1120日,检察院决定对该公司不起诉。

办案结果:存疑不起诉,辩护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它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代理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忠 马丹妮 李映联系方式::136152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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