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维护特殊群体"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在女职工处于孕期的情况下,先以"2N+3"补偿方案引导女职工递交离职申请,后又以集团未审批为由拒绝履行承诺,并在女职工明确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时,公司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2025年12月法院(二审)终认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有力维护了"三期"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对“三期”女职工权益的依法保护。
审理结果:改判,支持员工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主张。
代理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亚莉、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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