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之辩
周某某作为江苏某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套用总公司授权给分公司用于出具业务报告的电子公章,伪造总公司授权书,私自以分公司名义向某担保公司借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转入其自己经营的其他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该笔欠款,周某某被控挪用资金罪。
办案结果:存疑不起诉,辩护律师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出发,认为本案名义上是总分公司,实质上是周某某个人“挂靠”总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周某某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身份,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作刑事案件处理。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周某某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代理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忠李映联系方式:1361527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