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安徽省某县17岁的小明(化名),因父母监护缺位、缺乏正确引导,在医院陪护爷爷期间,一时糊涂盗取他人手机并转走账户余额购买物品。案发后,小明主动坦白、积退赔,真诚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综合其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给予6个月考验期,联合关工委、家庭及专业社工开展帮教,助其悔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这是司法机关践行“教育为主”理念的典型案例。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24年河北省某市一起恶性案件,3名13周岁初中生因贪图钱财,将同学诱骗至塑料大棚杀害并埋尸,情节其恶劣。法院依法判处主犯无期徒刑、从犯有期徒刑十二年,未起主要作用的涉案未成年人被送入专门矫治教育机构,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彰显了对严重未成年人犯罪绝不纵容的态度,成为“宽容而不纵容”的典型案例。这两个案例,正是当前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宽严相济”原则的真实体现。
浅析此类案件可见,司法机关会主动开展社会调查,深入家庭、学校、社区,探寻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根源。如小明案中的监护缺位,邯郸案件里的价值观扭曲,以及单亲家庭、留守困境、校园压力等,往往是他们走上歧途的推手。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而家庭监护的补位、社会关爱的注入,才是化解此类问题的关键。
对于小明这类罪行较轻、真诚悔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积推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6个月至1年的帮教考察,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多数孩子得以重返正轨;对于邯郸案件中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引导其正视罪行,彰显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