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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婚内协议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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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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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昆仑说法丨婚内协议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为视角

罗瑶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2026年3月16日 16:29




引言

随着社会观念的迭代与家庭财产形态的多元化,婚内协议已成为夫妻双方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其内容涵盖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忠诚义务、离婚补偿等多个维度。作为夫妻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婚内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既为夫妻防范婚姻风险、明确权利边界提供了路径,也逐渐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对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内容边界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系统性重塑,为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规范,但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协议性质界定模糊、效力认定标准不一、条款适用冲突等现实难题。基于此,结合笔者多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经验及典型司法案例,本文从《民法典》视角出发,先系统梳理婚内协议的基础理论,再深入剖析其法律适用难点,终提出兼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实务指引,为司法机关裁判、律师实务办案及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婚内协议提供专业、精准的参考依据。






PART.01
婚内协议的基础理论界定

(一)概念与核心特征

婚内协议,系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财产归属、债务承担、人身关系相关事宜(如忠诚义务、子女抚养)等内容订立的书面协议。其与婚前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存在明确区分:婚前财产协议订立于婚姻缔结前,核心调整婚前财产归属;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生效前提,需经离婚登记方产生法律效力,而婚内协议则以婚姻关系存续为订立基础,无需以离婚为生效要件。

结合前述婚内协议的概念界定,其核心特征可归纳为五点,这也是区分婚内协议与其他相关协议、认定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一是主体特定性,协议双方仅限定为夫妻双方,排除第三人主体资格;二是订立时间的婚内性,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三是内容复合性,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既涉及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财产关系,也可能包含忠诚义务等与人身权益相关的内容;四是意思自治核心性,协议内容系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五是形式要式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内财产约定等核心类型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难以获得司法认可。明确上述特征,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婚内协议的法律属性,为后续探讨其法律适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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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型化分析

基于婚内协议的概念与核心特征,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婚内协议可划分为以下四类,不同类型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各有侧重,明确其类型划分是精准适用法律的前提:

1.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此类协议系典型、常见的婚内协议类型,核心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生效后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婚内忠诚协议:指夫妻双方约定互负忠诚义务(即不得实施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方违反该义务时,需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财产补偿等)的协议。此类协议因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其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大。

3.婚内债务承担协议: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划分及清偿责任作出的约定,此类协议的法律适用需兼顾夫妻内部意思自治与外部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其他类型婚内协议:包括婚内抚养协议、离婚补偿协议、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等,其中婚内财产赠与协议因与夫妻财产约定存在一定相似性,实践中易产生混淆,故需严格遵循赠与合同相关规定。



PART.02
《民法典》框架下婚内协议法律适用的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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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条款解读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支撑,是婚内协议效力认定、内容履行的核心依据。其中,核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直接决定婚内协议的效力与履行效果,具体解读如下: 

1.《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该条款系婚内协议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了婚内财产约定的范围、形式与效力。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对内约束力;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即该约定具有对外效力,反之则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优先适用婚内财产约定;若协议约定内容违反“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协议内容予以调整,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3.《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婚内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不能替代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另一方既可以依据忠诚协议主张补偿,也可依法主张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但协议约定的过高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结合过错程度、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予以调整。 

4.其他相关条款:《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明确,婚内债务承担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 

相较于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诸多重要调整,这些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体系,也对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婚内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要件,细化了“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二是强化了对善意债权人的保护,明确婚内债务承担协议的内部约束力与外部对抗力的区分;三是更加注重实质公平,需结合给予的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PART.03
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内协议法律适用的实务难点

尽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范,但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婚内协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难点。结合笔者多年婚姻家庭司法实务经验及典型案例,下文将对其中为突出的三大难点予以具体剖析,以期为此类纠纷的实务处理提供清晰思路与可行指引。

(一)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难点

1.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歧: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的调整范围、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应予以支持,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案例参考:北京某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内“落户补偿协议”纠纷案中,夫妻双方约定,一方随另一方落户北京后,若双方离婚,落户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1000万元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既非夫妻财产约定,亦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本质与忠诚协议具有同质性,侧重情感约束而非财产处分,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婚内协议的调整范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终驳回了一方要求支付补偿的诉讼请求。

实务剖析:结合上述案例可见,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其财产性与人身性内容。单纯约定情感约束、过高赔偿数额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或超出合理范围,通常不被人民法院认可;但协议中与财产处分相关、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过错、分割财产的参考依据,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核心裁判思路。

2.形式要件与意思表示的审查难点:除忠诚协议外,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还面临形式要件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难题。其中,口头婚内协议因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式性要求,难以获得司法认可;书面协议存在未签字盖章、内容涂改、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冲突等情形时,其效力认定需结合订立过程、意思表示真实性等综合判断。同时,一方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婚内协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事实认定标准,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共同构成婚内协议效力审查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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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协议内容适用的冲突问题

1.财产性条款与法定原则的冲突:婚内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但若协议约定排除《民法典》关于夫妻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协议内容予以调整。例如,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仍可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补偿,该主张不受财产约定的限制。 

2.人身性条款的法律限制:婚内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抚养权、禁止再婚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人身性条款与意思自治的边界,平衡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此类纠纷的审理重点。

3.婚内债务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婚内协议内容适用的另一大冲突的是,夫妻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婚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这也是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要点,结合以下案例具体说明:

案例参考: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内订立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后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婚内债务协议系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债权人对该约定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债责任,女方偿还债务后可依据协议向男方追偿。

实务剖析:上述案例清晰表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是婚内债务协议对外生效的核心要件,该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若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情,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既兼顾了夫妻内部意思自治,也充分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1.多份婚内协议并存的效力认定:除上述效力认定、内容冲突两大难点外,特殊情形下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亦存在诸多难题,其中常见的便是多份婚内协议并存时的效力认定问题——夫妻双方先后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婚内协议,如何判断优先适用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实务剖析:多份协议冲突时,优先适用订立时间在后的协议,但需以协议明确约定替代前份协议为前提;未明确约定的,财产、债务条款不因夫妻身份变化(如复婚、分居)而失效;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优先于普通书面协议。

2.财产状况重大变化后的协议变更与撤销:此外,婚内协议订立后,若夫妻一方出现破产、重大疾病,或财产发生重大增值、贬值等情形,一方主张变更、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需结合协议约定、公平原则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目前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这也是特殊情形下婚内协议法律适用的另一大难点。



PART.04
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内协议实务适用的指引

针对前述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内协议法律适用的难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本文从裁判尺度、适用规则、当事人指引三个层面,提出以下实务指引与建议,以期完善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化解相关纠纷:

(一)明确效力认定标准,解读裁判尺度

1.区分财产性与人身性条款的效力:财产性条款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一般认定有效;人身性条款严格遵循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抚养权等无效条款的范围。

2.协议签订时间与离婚意图的关联性:协议签订时间与离婚诉讼提起时间的“时间距离”,成为法院考量协议效力的重要因素。协议签订后短时间内即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倾向于怀疑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

3.规范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家庭地位、协议内容的公平性等,综合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二)优化内容适用规则,平衡各方权益

在明确婚内协议效力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优化协议内容的法律适用规则,重点解决协议与法定原则、协议与第三人权益的冲突问题,平衡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厘清协议与法定原则的适用顺位:婚内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但不得排除《民法典》关于夫妻抚养、赡养义务及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2.明确婚内债务协议的对外效力边界:完善“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夫妻一方举证债权人明知约定,否则推定债权人不知情,平衡夫妻内部意思自治与债权人外部利益保护。

3.规范多份协议的效力判断:以“约定优先、时间补充、公证优先”为原则,明确多份协议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公证、明确约定变更条款等方式,避免协议冲突。

(三)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法律指引

除规范司法裁判尺度外,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指引,帮助其订立合法有效的婚内协议,从源头防范纠纷,也是完善婚内协议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1.明确协议有效要件:当事人订立婚内协议时,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容、生效条件、变更与解除条款,避免约定人身性禁止条款,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2.提示核心风险点:告知当事人婚内协议的对内与对外效力差异;涉及财产赠与的,需及时办理物权登记,避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涉及债务承担的,需确保债权人知情并确认,防范债务连带责任风险。



结语

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核心是平衡夫妻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关系。《民法典》框架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内容适用均有明确规范,但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仍导致诸多争议。前文已从基础理论、规范依据、实务难点三个层面,系统梳理了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要点,并针对性提出了完善建议。作为婚姻家庭律师,既要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为司法裁判提供专业参考,也要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务实的法律指引,帮助当事人订立有效的婚内协议,防范离婚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才能实现婚内协议的制度价值,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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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瑶

专职律师


罗瑶,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婚姻家事律师,个人婚姻法律顾问。山西财经大学信息管理、金融专业双学士、江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任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镇江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

“日拱一卒,功不唐捐”

执业以来,罗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代理了一系列复杂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优良,为每一位客户量身打造专属、个性化、私密专业的全周期婚姻家事法律咨询服务,覆盖婚前、婚内、家庭关系等全场景多环节,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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