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范,但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导致婚内协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现实难点。结合笔者多年婚姻家庭司法实务经验及典型案例,下文将对其中为突出的三大难点予以具体剖析,以期为此类纠纷的实务处理提供清晰思路与可行指引。
(一)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难点
1.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歧: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5条的调整范围、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应予以支持,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案例参考:北京某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内“落户补偿协议”纠纷案中,夫妻双方约定,一方随另一方落户北京后,若双方离婚,落户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1000万元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既非夫妻财产约定,亦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本质与忠诚协议具有同质性,侧重情感约束而非财产处分,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婚内协议的调整范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终驳回了一方要求支付补偿的诉讼请求。
实务剖析:结合上述案例可见,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其财产性与人身性内容。单纯约定情感约束、过高赔偿数额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或超出合理范围,通常不被人民法院认可;但协议中与财产处分相关、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过错、分割财产的参考依据,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核心裁判思路。
2.形式要件与意思表示的审查难点:除忠诚协议外,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还面临形式要件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难题。其中,口头婚内协议因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式性要求,难以获得司法认可;书面协议存在未签字盖章、内容涂改、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冲突等情形时,其效力认定需结合订立过程、意思表示真实性等综合判断。同时,一方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婚内协议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事实认定标准,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共同构成婚内协议效力审查的核心内容。
(二)婚内协议内容适用的冲突问题
1.财产性条款与法定原则的冲突:婚内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但若协议约定排除《民法典》关于夫妻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协议内容予以调整。例如,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仍可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补偿,该主张不受财产约定的限制。
2.人身性条款的法律限制:婚内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抚养权、禁止再婚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人身性条款与意思自治的边界,平衡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此类纠纷的审理重点。
3.婚内债务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婚内协议内容适用的另一大冲突的是,夫妻双方关于债务承担的婚内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这也是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要点,结合以下案例具体说明:
案例参考: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在婚内订立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由男方独自承担。后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婚内债务协议系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债权人对该约定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债责任,女方偿还债务后可依据协议向男方追偿。
实务剖析:上述案例清晰表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是婚内债务协议对外生效的核心要件,该要件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若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情,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既兼顾了夫妻内部意思自治,也充分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
1.多份婚内协议并存的效力认定:除上述效力认定、内容冲突两大难点外,特殊情形下婚内协议的法律适用亦存在诸多难题,其中常见的便是多份婚内协议并存时的效力认定问题——夫妻双方先后订立多份内容冲突的婚内协议,如何判断优先适用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实务剖析:多份协议冲突时,优先适用订立时间在后的协议,但需以协议明确约定替代前份协议为前提;未明确约定的,财产、债务条款不因夫妻身份变化(如复婚、分居)而失效;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优先于普通书面协议。
2.财产状况重大变化后的协议变更与撤销:此外,婚内协议订立后,若夫妻一方出现破产、重大疾病,或财产发生重大增值、贬值等情形,一方主张变更、撤销协议的,人民法院需结合协议约定、公平原则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目前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这也是特殊情形下婚内协议法律适用的另一大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