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年终奖是“老板心情好才发”的额外福利,发不发全看老板脸色。但法律上,可不是那么回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关键看它有没有“约定”或“惯例”。
如果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录用通知、邮件甚至微信聊天里明确写了“年终奖为X个月工资”或“按绩效发放年终奖”,那它很可能就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是可有可无的“施舍”。
即使没有白纸黑字,但如果过去几年每年都发,金额还差不多,这就形成了“发放惯例”。法院在判案时,往往会认为:既然成了惯例,突然不发就得给出合理理由,不能说断就断。
举个栗子:
小李在公司干了5年,每年春节前都拿2个月工资当年终奖,老板从没说过这是“恩赐”。结果第6年,公司效益其实不错,却突然说“今年没制度,不发了”。小李一怒之下申请仲裁——后,法院支持了他,判公司补发年终奖!